林裕順/國民「法官」 官僚司法

日本人民參審獲致社會支持,對於隨機抽選參與審判民衆,刻意避免使用審判法官名稱而稱裁判員臺灣司改也將引進人民參審制,條例卻仍處處彰顯舊式思維。(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日前司法因應司改國是會議決議,提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說明本次修法不同前朝「人民觀審」僅看不判、可說不決,強調未來民衆擔任「國民法官」可以完全參與、能看也能判。就形式上百餘條文數目、篇幅,或感受主管機關修法苦心,然實質觀其立法體例內容,不難察覺修法策略仍未跳脫「廉價司改」的舊式思維。

綜觀「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法院組成法官3、民衆6之「官民比率」,開庭審理過程官民「同席共議」,判決評議法官、人民「票票等值」等特色,顯示立法政策不採美式陪審、採行日式參審。然實施陪審、參審並無優劣之別,制度成敗繫於人民參加意願及其社會認同。

例如,韓國近年推動「近似美式」的陪審制度,可是該國前總統朴槿惠涉嫌受賄等重大爭議,相關案件刑事審判卻未採行陪審新制。同樣的,臺灣規劃人民參審「國民法官」,若未試想類如前總統陳水扁的案件是否堪用,如何期待新設制度生根本土、提升司法公信以及臺灣國際評比。

11月日本統計人民參審裁判員實務運作,今年以來法院審理殺人強盜、放火等重大犯罪約800件,人民實際參與審理7天左右,平均開庭次數5次不到,評議討論得出結論11小時前後。同時,參加民衆對於參審過程感受充分討論、滿意溝通交流者高達9成。

人民參審稱審判員

換言之,日本人民參審獲致社會支持、國際認同,關鍵在於刑事訴訟法》的修法變革,以致審判節奏分明、審理時間大幅短縮,用以減輕人民負擔、降低民衆與審判隔閡。臺灣法庭如同《流浪法庭30年》案例小說等審判傳奇,現今司法統計甚無上述開庭時間、開庭次數、證人人數等數據以及問題意識,同時放任原有刑訴審判規範「不動如山」,如何侈言人民參審流程簡明、易懂,吸引社會大衆參與、獲致支持。

日本進行司改擘劃人民參審,對於一般民衆參與刑事程序的角色分擔、功能定位以及名稱用語多所考量。亦即,人民參審的立法規劃,並非等同職業法官指揮訴訟、解釋法律,而是社會多元參與、分享人生經驗,交互激盪評價犯罪、刑罰輕重。因此,對於隨機抽選參與審判的民衆,刻意避免使用審判法官名稱而稱裁判員。蓋同歐陸、美國老牌人民參審制的陪審員參審員稱謂,臺灣應將人民代表稱爲「審判員」。

蓋如日本人民參審的法庭設計,特別降低法官、裁判員的位置高度,以使座位視線被告站立同一水平,展現主審、被審同具「人體肉軀」之同儕審判理念,並非民衆參與即可高高在上、當官審判。同時,臺灣「打折式」司改,人民參審僅訂「單行法規」,刑事程序規範不生變動,無能撼動「有罪推定」歷來沉痾。人民參審稱呼「國民法官」,仍難發揮「一分證據、說一分話」的常理常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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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裕順,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學系教授。本文轉載自2017年12月8日《蘋果日報》A22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88 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