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宏誠》萊劑零檢出居然違憲?
萊豬將在明年元旦起開放進口,但部分縣市訂有瘦肉精零檢出的自治條例,行政院由衛福部長陳時中(左起)、政院秘書長李孟諺、政務委員羅秉成與農委會副主委黃金城31日召開記者會宣佈,相關地方自治條例凡訂有乙型受體素不能檢出的規定,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張鎧乙攝)
民進黨政府爲迎來臺灣的「美國萊豬元年」,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代表政府悍然宣佈,地方自治團體食安自治條例凡定有「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之規定者,因違反憲法並牴觸中央法規,自明年1月1日起,「原訂者函告無效/新訂者不予覈定」。地方自治條例要求萊劑「零檢出」的結果,只會使人民的健康更加獲得維護,但竟被政院高官指控爲違憲,難道「這個國家」的憲法是用來大顯執政威權的?
包括「萊劑」在內的乙型受體素,在我國仍被公告爲不得供產食動物使用的「禁藥」,民國95年蘇嘉全擔任農委會主委時,更還稱之爲「毒害藥品」。有趣的是,羅秉成指出地方自治條例規範很「亂」之一的「行爲態樣」,如「禁止販賣、禁止使用,甚至不能製造、運輸、運送、公開陳列」,這可能只是照抄日前立院表決通過的農委會公告之內容,故「亂源」乃在農委會。
地方自治條例所以使用了「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的文字,當系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4項「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爲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的規定,該條規定爲何以「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爲基本原則?原因可從我國將乙型受體素定爲「禁藥」得知。固然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依法在例外情形下可以檢出「安全容許標準」,但前提要經「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爲風險評估」的程序和理由,並不存在蔡總統和蘇揆所言「貿易就是有來有往」之法定條件。
民國101年政府限定了嚴格的條件,纔對美國萊牛闖關開了「小口」,但因食用豬肉品及其相關產製品爲絕大多數國人日常生活所需的膳食習慣,因而纔有謝絕進口美國萊豬及牛豬內臟的「牛豬分離原則」。這項國人膳食習慣迄今未變,衛福部也未提出過國人膳食習慣改變的證據,故而開放美國萊豬進口的多項法規命令,其實已先違反了「食安法」的規定。
《地方制度法》第30條明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但地方自治條例直接援引「食安法」明文再爲規定,其所「牴觸」者其實是本身即違反法律授權的中央法規。同時,依羅秉成所言,若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了「乙型受體素一律不得檢出」屬「違反」憲法,那麼到底是指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生存權或健康權?還是違逆了威權統治者的「威信」?
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53、767及785號解釋中,已發展出人民之健康權爲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大法官還指出,「國家於涉及健康權之法律制度形成上,陴髒X對相關人民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凡屬涉及健康權之事項,其相關法制設計不符健康權最低限度之保護要求者,即爲憲法所不許。」換言之,若法制設計高於最低限度之保障,自爲憲法所許,又何來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