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一把大火,燒出回收場管理問題

廢棄物回收場火災屢見不鮮,不但易造成空氣污染,更攸關周遭居民的健康與人身安全。

文/黃偉哲

近期臺南陸續發生土資場、回收場和廢棄物轉運站等處大火,不僅造成空污惡化,迫使居民居住在惡臭環境中,也再次凸顯相關回收場管理問題。尤其,需格外重視的是:除事故發生後的消極開罰,能否有更積極的作爲以利事前防範?因爲,這可是攸關人民的生命與安全。

以目前的況來看,合法的資源回收場因列管處理,加上環保單位會不定時前往稽查管控,一有違法堆置使用就容易被查獲,故業者甚少鋌而走險;而非法廢棄物堆置場因未依法申請核可,大多靠民衆陳情舉報,但環保局囿於權限,當稽查過程難以執行時就必須與檢警合作,方能查緝是否有不法之處。

事實上從先前多起火警統計皆可得知,非法堆置場事故發生頻率有偏高之趨,而且部分小型非法堆置場甚至藏於住宅區中,民衆猶如和未爆彈爲鄰。也因此這次臺南善化廢棄物轉運站事發之後,我們非常贊同臺南市政府將對所有堆置場進行全面清查的做法,因唯有如此,才能維護市民的安全與居住品質。

我們的服務處也曾接獲民衆類似的陳情案件:業者向地主承租土地欲放置回收物,且簽訂租約時表示僅會堆放一般資源回收物品而已,可後來因多次違反規定被開罰,結果業者消失無蹤,罰款也未繳,卻留下爛攤子讓地主收拾。雖地主願意自付費用請環保單位媒合業者協助清運,但據瞭解,一頓廢棄物的清運費用約7千元不等,若以該業者所承租的土地範圍計算,光清運就可能得花上百萬,所費不貲,實在難以負擔。此外,堆置物若不處理不但會遭連續開罰而一再吃單,萬一不慎發生火警造成危害,即便承租者逃逸失聯,但地主仍得負起連帶責任,屆時罰款、賠償接踵而來,不但地主損失難以估計,更讓不肖業者遊走法律邊緣。

▲推動資源回收場之全面清查並加以列管,才能確保環境清潔與居住安全。

而今,年老農民將休耕的閒置土地租給業者堆放廢棄物之例時有所聞,然租金或許沒收多少,但土地若被不肖業者污染、違法濫用,所造成的環境傷害可能得延續數代方能恢復。因此我們認爲,行政機關廣加宣導,讓民衆建立正確觀念,於出租土地前務必提高警覺心,且須對於業者的身分、承租目的及用途再三瞭解確認,即使租借後也應盡監督之責,一發現不法需主動申報,勿存有僥倖之心或知情不理,若被查獲後果將不堪設想。

爲了有效清除、處理廢棄物,改善環境衛生並維護國民健康,政府所制定的《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被指定公告的業者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製造業者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者則應向關稅總局申報進口量容器材質等資料,並於每期營業稅申報繳納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覈定之費率,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作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或許我們可參考該基金的運作模式,研議未來向設置廢棄物處理場掩埋場等業者收取環保基金,專款專用,若發生事故時則由基金支應,以降低社會承擔的風險,亦避免受害人求償無門。

長期以來,我在國會持續關注空污法、廢棄物清理法、土污法等相關環保法規議題,更重視相關法律完備與否和政策制度能否健全。健全完備的律法,對環保單位執行稽查等工作甚爲重要,若有不足之處可修法規範,並督促權責機關制定合時宜的環保政策,讓基層有所適從,依法行政、加強管制,嚴格落實轄內不法污染源的取締。正所謂「預防重於治療」,事前的防範重於危機事件發生後的補救措施。我認爲「治標更要治本」,此問題最終仍應從源頭做起,推動廢棄物減量、落實資源回收工作、增加去化管道及處理量能,讓資源永續利用,才讓民衆能居住在安全舒適的環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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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偉哲,來自臺南,美國耶魯大學哈佛大學碩士,現任立法委員。連16次獲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優秀立委」肯定,曾推動修訂《動物保護法》、《商標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廢棄物清理法》、《災害防救法》等,關心臺灣農業、經濟、民生等議題,致力縮短南北發展及城鄉差異。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文章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