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可如此偷渡
立法院在本會期的最後一天,爲完成《食品衛生管理法》與《刑法》酒醉駕車加重刑罰等法案,遂挑燈夜戰,以符合各界的期盼。熟料,於此兵荒馬亂之際,竟也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的修正案,而將基層首長、民代特別費及研究人員補助費用覈銷除罪化。如此的作爲,實已辜負人民所託,尤其是看到特別費逐步除罪化的過程,亦讓人驚訝於立法者的恣意妄爲。
關於首長特別費,在過往一直欠缺法律明文,其經費的使用,完全是依據各級民意機關所通過的預算爲編列,以勉強作爲此類款項運用的正當化基礎。只是在缺乏法律規範下,關於特別費的性質,就有認爲須因公支出,亦有認爲是首長的實質薪資。所以在特別費定性不明下,不僅造成司法的歧異對待,也苦了承辦特別費覈銷的下級公務員,不僅動輒得咎,且當發生問題時,明明其未拿到任何好處,卻須由其承擔法律責任,而造成所謂「余文」現象。
而行政院在2006年12月26日,才以函示確立了特別費須因公支出,且須以憑證與領據爲覈銷的解釋,並自隔年1月1日起生效。惟行政院在無任何法律授權,即自行頒佈與確立特別費的使用方式,等同超越立法權,而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爲了解決此爭議,立法院才於2011年5月,在《會計法》中增訂第99條之1,逕以行政院的函示時間爲分界點,將在此之前的特別費使用,加以除責與除罪化。
惟這種直接確認行政院解釋的正當性,已使立法院成爲橡皮圖章,又立法者既然只能針對一般性與普遍性事務爲立法,若將特別費納入私有者亦排除於刑法之外,實嚴重違反個案立法禁止之原則。甚而在除罪化的範圍,只限於首長的特別費,而不及於性質相類似的民意代表特別費與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下,不僅讓人有因人設事之感,也有違相同事務應爲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致引來未受雨露均霑者的不滿。此也造成每次立法院會期,不斷有全面除罪化的修正案提出,卻也屢屢在輿論壓力下受挫的結果。惜在此次會期的最後,立法院竟於通過重要法案之際,夾帶特別費除罪化的條文過關,甚至將民代的除罪時間點訂在2010年底之前,令人感到錯愕與失望,更讓人對立法權感到無可奈何。
不管是特別費,還是國家補助的研究經費,皆屬民膏民脂,自必須是因公支出,若納爲私有,甚至爲私人享樂之用,自該受有一定的刑事處罰,這不會因爲時間、空間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只是在這些費用覈銷除罪化後,若有此等案件尚在偵查或審理中,基於《刑法》第2條第1項的從輕原則,檢察官即應爲不起訴、法院亦應爲無罪判決。影響所及者,還不止於此,因依《刑法》第3條第3項,若案件遭判刑確定,但尚未服刑完畢者,亦將因此免於執行。如此的後果,不僅使廉能政治成爲空談,所謂公平正義,更是被有權者活生生的踩在腳底之下,而蕩然無存。
●作者吳景欽,博,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