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司機犯罪吊照 大法官宣告違憲:即日起失效

現行法律規定計程車司機被判刑確定後吊照,但大法官2日宣告相關規定違憲,2年內應修正。(示意圖/非新聞當事人/ETNEWS資料照)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現行法律規定,計程車司機若當應召站馬伕、販賣色情書刊光碟,或涉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只要經一審判決有罪後,就立刻吊扣執業登記證;若判有期徒刑以上確定,則廢止執業登記並吊銷駕駛執照。對此,大法官2日宣告相關規定違憲,2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其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失效。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此外,該條例第67條第2項還規定,觸犯上述規定而被吊銷駕照的計程車司機「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

大法官認爲,這些規定僅以司機觸犯的罪刑及法院判決結果要件,不僅沒有仔細區分涉犯這些罪名的駕駛是否對乘客安全具有「實質風險」,還一竿子把所有涉犯司機吊扣、廢止執業登記或吊銷駕照,已逾必要程度。而且,吊銷職業駕照,將連帶也不能開貨車、自小客車已觸犯憲法》保障的工作、行爲自由等權利,因此2日作出釋字第749號解釋,宣告相關規定違憲,2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其中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失效。

▲大法官2日作出第749號解釋,宣告「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起失效。(圖/記者季相儒攝)

司法院秘書長太郎指出,部分計程車司機因爲提供銀行帳戶詐騙集團,或因竊占行爲分別觸犯詐欺、竊盜等罪,也有人因爲當馬伕觸犯妨害風化。可是這些犯行不見得會對乘客安全造成實質風險,卻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導致有些司機被吊扣、吊銷執業登記或駕照,不僅不能再開計程車,連開貨車謀生、開私家車小孩上學無法,因此大法官認爲相關規定應該修正,更具體、明確區分那些犯行不能再開計程車。

釋字第749號解釋雖宣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吊銷駕照」的規定即日起失效,讓先前被吊銷的人自3日起就可以重考駕照,但在交通部單位完成修法前,若有人考照後立刻憑駕照去申請執業登記,恐會造成混亂,所以大法官也宣告,在修法完成前,先前被廢止執業登記的計程車司機「3年內不得再辦理執業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