豬肉萊劑零檢出 3犯勒令停業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提案修正「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規範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3日議會三讀通過。(何冠嫺攝)
苗栗縣議會國民黨團提案修正《苗栗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規範豬肉及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並明定罰則,3日完成三讀。縣長徐耀昌表示,已強力要求食品業者做好標示,並呼籲尚未標示的商家儘快張貼,提供公開透明的豬肉產地資訊。
違者按次開罰 3萬起跳
桃竹苗地區除新竹市外,均針對豬肉製品制定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自治條例。桃園市規定最嚴格,牛、雞、豬等所有可供人食用的肉類及產製品都不得檢出,違者可罰8至10萬元,得連續罰,3犯可勒令停業。新竹縣則以公告禁止販售方式,防堵萊劑肉品進入市場,並增設專區防止民衆誤購。
苗栗縣政府昨三讀通過食安自治條例修正,新增第8條「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爲贈品或公開陳列之豬肉及其相關產製品,不得檢出萊克多巴胺,經複驗仍不合格者,公告檢驗結果。」及第10條「違反第8條規定檢出萊克多巴胺含量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管理法規定辦理;檢出萊克多巴胺但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呼籲商家儘快張貼標示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後續會將修正後的食安自治條例,報請衛福部覈定,若未覈定通過將回到議會,視議會決議結果依照程序配合執行。衛生局計劃加強抽驗,不合格予以公告,並強化輔導稽查清楚標示肉品來源。局長張蕊仙表示,苗栗縣已全數完成輔導縣內3家肉品輸入業者資料正確性,及掌握下游肉品製造加工廠商共46家,輔導完成近500家有販售豬肉製品的食品販賣業、餐飲業、小吃攤等,清楚標示來源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