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大同案經濟部不得不爲

經濟部12日覈准大同市場派申請召集臨時股東會案,大同林家百年基業經營權易手恐迫在眼前。不過,經濟部商業司以特例」作出的處分,論述大同公司董事會不爲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解釋,連日來引發學界批評是「以惡制惡」,認爲政府首開惡例。其實,經濟部使出撒手鐗是不得不爲、仍需承擔法院檢驗法律風險

媒體圈開玩笑說:大同案可以寫一本論文了!這種說法並不爲過,大同案經濟部二次的行政處分,不但法界、學界見解不一,公司派、市場派互不相讓,對陸資指控的紛紛擾擾,更令人丈二金剛

然而,是誰開下惡例?不辯自明。大同董事長郭文豔爲保住家族基業,在6月30日「自我解釋」市場派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企業併購法,剔除約53%股東表決權,其濫權違法亂紀,種下公開發行公司有史來經營權爭奪戰之惡例,明顯站不住腳。

外界以爲政府會當「縮頭烏龜」,一切交由法院作出判決,但此案對上市櫃公司影響太大,倘若金管會和經濟部消極不作爲,恐怕明年6月底前股東會,讓搶奪經營權的有心人士如法泡製,有樣學樣,豈不天下大亂!

公司派明顯違法、違背公司治理原則、侵害股東權益,經濟部率先「硬起來」,打定主意要駁回公司派變更董監事登記的申請,以儆效尤。接着第二波處分,針對市場派啓動司法173條第4項申請自行召開股臨會,經長王美花站在風口上,做出勇敢承擔的決定,實屬不易。

據悉,經濟部商業司數週前的確陷入天人交戰,因過去173條第4項罕見有核準案例,對條文解釋也趨嚴,因此被第4項的要件拘束,但試探金管會態度不希望駁回後,經濟部有了盟友支持爲後盾雙方決速戰速決,經濟部自此轉向「特例」思考,勇於擴大解釋。

在金管會窮盡證交法特別背信罪移送大同負責人,收回自辦股務等各種處分的行政手段後,若經濟部坐視大同案亂象不管,讓林郭持續主持公司治理,駁回市場派申請,爭議不但無解,且會歹戲拖棚大半年以上,造成股市動盪,行政首長更會芒刺在背。

從經濟部這次處分書可見,考量不只有尊重金管會的公司治理、股東權益,更基於捍衛公司法179條、198條的一股一權,及累積投票制精神,希望以大同案爲示範,貫徹「股東平等行使權利」精神。

即便經濟部是擴權解釋,並不意味解釋是錯的。大同案的準駁,「行政部門有不得不爲的時間壓力」,經濟部本就可針對公司法條文進行法律解釋的權利,更需接受法院的檢驗,SOGO案就是法院與經濟部法律不同見解的例證。

SOGO案前車之鑑歷歷在目,凡事都交由法院判決,纏訟多年並無法解決經營權爭議,行政部門若怠惰不作爲,徒只助漲違法亂紀的企業爲所欲爲,結果恐怕是政府、股東投資人、公司三輸,以後外資還敢投資臺灣股市?

從SOGO案纏訟17年漫長歲月,還有大同公司106年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迄今最高法院仍無下文案例可知,上市櫃企業禁不起司法牛步化讓經營陷入不確定風險。倘若如學者論調,凡事都走訴訟途徑,行政部門就可關門大吉了。政府去年催生商業法院,即使開張運作了,也難寄望公司經營權爭議短期可快速獲得司法正義的判決。

學界對經濟部擴權解釋憂心忡忡,擔心未來案例恐層出不窮,大開方便之門。其實,經濟部以「特例」解釋,就不致開方便之門,且得承擔法院推翻原處分風險。惟爲杜悠悠之口,是否要檢討公司法,明訂173條第4項「特例」要件,增訂「大同條款」,經濟部不妨可藉機集思廣益

經濟部的核準處分,只是讓市場派取得召開股臨會的入門票,後續能否開得成?兩路市場派人馬能否整合?仍待觀察;而公司派是否再出招,各界也瞪大眼睛在看。這次,市場派、公司派都是摸着石頭過河,未來雙方皆面臨諸多不確定變數,鹿死誰手,大同案尚未走到最終局,後續演變且讓我們看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