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發生一起殺人事件 兇手危險評估爲5級
被告人馬兆碧,女,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5102231957********,漢族,文盲,務農,現住重慶市綦江區東**鎮**街**號**單元**,戶籍所在地重慶市綦江區**鎮**村**組**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4月15日被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刑事拘留,於2020年6月1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馬兆碧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已告知被害人的近親屬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和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晚21時許,被告人馬兆碧與其丈夫被害人程某甲(已歿,歿年66週歲)在位於重慶市綦江區**鎮**街**號**單元**的家中臥室內因瑣事發生爭吵,隨後二人發生徒手互毆。當晚21時許,程某甲拿起放置在臥室內牀邊的扁擔打了馬兆碧幾下,後馬兆碧奪過扁擔多次朝程某甲頭部、上半身用力敲打,造成程某甲顱腦受傷。馬兆碧見狀撥打110報警,並由其兒子程某乙通知120到場急救。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民警接警後趕往現場,發現程某甲已經死亡,隨即將馬兆碧傳喚至重慶市綦江區東溪派出所接受調查,馬兆碧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經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程某甲符合重度顱腦損傷死亡。經DNA鑑定,案發現場遺留在枕頭、被害人程某甲秋衣胸前、被告人馬兆碧雙手的血跡能夠找到被害人程某甲的所有基因類型。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鑑定被告人馬兆碧患心境障礙-抑鬱發作,馬兆碧作案時具有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其危險評估爲5級。
1作案工具扁擔一根、立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經過、病例資料等物證、書證;
2.證人程某乙、馮某某、張某某、趙某某、楊某某、朱某某、劉某某的證言;
4.被告人馬兆碧的供述和辯解;
5.《重慶市綦江區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書》、《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DNA鑑定書》、《重慶市精神衛生中心精神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性,足以認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馬兆碧對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馬兆碧因家庭生活瑣事,持扁擔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馬兆碧所觸犯的故意傷害罪的法定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鑑於被告人馬兆碧案發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馬兆碧案發時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八條第三款之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馬兆碧自願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馬兆碧取得被害人的近親屬諒解,且系初犯、偶犯,具有酌情從輕的處罰情節。建議對被告人馬兆碧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幅度內判處刑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普通程序,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綦江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