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文盲村組長挪用795萬!羣衆大會捏人下體!找小姐打傷她人…
(原標題:大理文盲村組長挪用795萬!羣衆大會捏人下體!找小姐打傷她人…)
從中國檢察網獲悉,
中國檢察網近日公開了一份
隨意毆打他人的
彌檢公訴刑訴〔2019〕151號
被告人楊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5329251962********,漢族,文盲,農民。雲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彌渡縣人,住彌渡縣彌城鎮龍泉**村**號。因犯流氓罪,於1995年7月3日被彌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因犯尋釁滋事罪,於2001年8月14日被彌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挪用資金罪,於2019年4月5日被彌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彌渡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同年5月10日被彌渡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彌渡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楊某涉嫌挪用資金罪、尋釁滋事罪等,於2019年7月9日向彌渡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找“小姐”
“小姐”不從,就毆打她
這份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
挪用資金罪
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楊某利用擔任彌渡縣彌城鎮龍泉社區居委會住官營二組組長的職務之便,採用未依法召開羣衆大會,僞造黨員代表會議記錄及其簽名、手印,以辦理土地審批爲由的手段,改變集體資金用途,於2013年12月27日,將住官營二組集體資金795萬元轉賬給雲南牟定彝和園文化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彌渡分公司用於金和園項目開發等使用,該筆資金被挪用後長達五年未歸還。案發後,2019年5月15日,公安機關依法向雲南牟定彝和園文化旅遊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彌渡分公司扣押了795萬元資金。
尋釁滋事罪
200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楊某等人到寅街鎮河東大橋旁的桃滿園旅社找“小姐”,因羅某不願陪侍楊某,楊某遂用伸縮棍毆打羅某,之後又無故對在場勸架的田某甲、田某乙、王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等進行毆打。經鑑定,羅某的損傷程度爲輕傷,郭某某爲輕傷之下。後楊某與羅某私下達成和解,楊某賠償羅某等人人民幣1萬元。
2008年5月5日晚,因建寧花園二期建設工人沈某某到被告人楊某的工地上解大便,被楊某工隊的工人抓獲後要求罰款,沈某某的朋友畢某某到場後踢着楊某的工人,後彌城派出所出警處理。楊某得知工人被打後,邀約他人竄至對方施工工棚對楊某某和杜某某進行毆打,後楊某某和杜某某被送到彌渡縣醫院醫治,被告人楊某又組織他人竄至彌渡縣醫院住院部院內,並指使他人對董某某進行毆打。經鑑定董某某損傷程度爲輕傷。後楊某找董某某達成和解,楊某賠償董某某人民幣2萬元。
在羣衆大會上
3次隨意毆打羣衆還捏他人下體器官
擔任駐**村二組組長的被告人楊某,在召開羣衆會時,三次隨意毆打羣衆,其中,2007年4月的一天,在羣衆會議上楊某捏王某某的下體器官;2009年3月左右的一天,在羣衆會議上楊某對劉某某、吳某進行毆打;2011年的一天,在羣衆會議上,楊某毆打袁某某。
2014年9月3日晚,被告人楊某等人駕車從彌城鎮國稅小區通過,因王某家的車輛停靠在路邊影響車輛通行,楊某借酒滋事砸打王某家車輛,並使用長刀恐嚇對方,後被路過的彌渡縣公安局民警制止。
被告人楊某的金和園項目施工隊在與駐彌部隊相連的土地附近施工過程中,與駐彌部隊發生土地權屬糾紛,楊某遂煽動住官營二組村民於2017年12月30日、31日到施工現場聚集鬧事,不顧部隊官兵勸阻和要求,將部隊的警戒線剪斷並扔進池塘,後楊某安排陳某某到雲南牟定彝和園文化旅遊開發有限公司彌渡分公司報賬1.93萬元併發放給羣衆每人100元的“誤工費”。
1999年左右,被告人楊某承包住**村石場,交納了2年左右的承包費後未再交納承包費並一直霸佔石場至今。
2005年,被告人楊某僱傭駕駛員吳某某、雷某、卻某某、尚某某、楊某某、唐某等人爲其拉運土石,完工後,楊某恐嚇、威脅駕駛員,無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
2012年左右,白某某承包怡景苑建設項目的土方開挖工程,施工過程中,被告人楊某以建安路是自己建設的爲由,用水泥墩堵在建安路與仁和街路口致使白某某運輸土方的車輛無法出入,白某某因害怕楊某而放棄該工程。
向法院提起公訴
彌渡縣人民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楊某挪用資金795萬元,數額巨大;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致人輕傷。其行爲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和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並實行數罪併罰。楊某有兩次犯罪前科,從重處罰。楊某擔任村組長期間欺壓百姓、強拿硬要、隨意毆打他人、打壓競爭對手、霸佔集體資產、恃強凌弱、橫行霸道、危害一方,有“村霸”的行爲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校對 郭毅
編審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