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老闆帶4美女賣淫 一個月獲利6萬餘元

(原標題重慶老闆帶4美女賣淫 一個月獲利6萬餘元)

被告人藍安孝,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0226197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重慶市合川區“**”浴腳投資人,戶籍所在地重慶市合川區**路**號**幢**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6月29日被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經本院批准,同日被該局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安孝涉嫌容留賣淫罪,於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20年10月25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被告人藍安孝爲獲取非法利益,在其個人投資經營的位於重慶市合川區**街**號的重慶市合川區“**”浴腳城內,容留張某甲、胡某某、張某乙、鄧某某等婦女從事賣淫活動,並按次收取人民幣100元至150元不等的分成。同年6月28日22時55分許,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民警羣衆舉報後,去至重慶市合川區“**”浴腳城,將正在該浴腳城內從事賣淫、嫖娼活動的胡某某與肖某某、鄧某某與張某丙現場查獲。後查明,同日,藍安孝還在該浴腳城內,容留張某甲與謝某某、張某乙與曾某某進行賣淫、嫖娼活動。

另查明,2020年6月1日至6月28日,被告人藍安孝因容留他人賣淫非法獲利人民幣6.215萬元。

2020年6月28日,被告人藍安孝被重慶市合川區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 書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扣押決定書及扣押清單、記賬本、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及微信付款照片、微信賬戶情況、調取證據通知書銀行卡交易明細、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治安材料、戶籍信息等;

2. 證人證言:證人伍某某、鄧某某、張某丙等人的證言;

3. 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藍安孝的供述和辯解;

4.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辨認筆錄;

5. 其他證明材料: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

本院認爲,被告人藍安孝爲獲取非法利益,爲他人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藍安孝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