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男子留宿工友家中 凌晨猥褻工友女兒
被告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151984********,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陝西省西安市**區,住西安市**區**辦**村**組**號,因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於2020年1月31日被渭南市臨渭區公安局臨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執行逮捕。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臨渭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涉嫌強制猥褻、侮辱罪,於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18時許,被告人李**到渭南市臨渭區官道鎮屈家村五組其工友趙**家中,與趙**喝酒吃飯至當晚22時許並留宿該趙家中。
次日凌晨1時50分許,被告人李**上廁所期間發現趙**女兒趙*甲也在上廁所,待被害人趙*甲從廁所出來後,該李強行將趙*甲拉入廁所並用水果刀威脅趙*甲,對趙*甲進行摟抱…在強拉過程中造成被害人趙*甲手臂、胳膊擦傷。
後趙*甲跑回臥室躲避,被告人李**試圖用腳踹開臥室門,後趙**趕至現場,李**遂停止踹門。
案件來源及抓獲經過、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違揹他人意志,對被害人趙*甲強行摟抱、強摸被害人臀部、胸部,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制猥褻、侮辱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被告人李**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