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維冠案115條命賠7億 建商脫產拿不到的買命錢

▲2016年臺南維冠大樓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亡。三年後團體訴訟求償判建商等人7億多元,若建商已倒閉或脫產,受災戶將求償無門。(圖/資料照)

2016年2月6日的除夕夜,臺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奪走了115條人命,建商林明輝等5人因偷工減料被判刑5年,罹難者家屬及受災戶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歷經3年半訴訟,近日臺南地方法院判決建商林明輝等5人及大合公司要損害賠償金4億多元與懲罰性賠償金2億9千多萬元,合計7億多元。

本案爲建商林明輝向甲級營造廠大信工程公司借牌蓋維冠大樓,並僱用沒有建築師、技師證照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執行建築專業設計,再向具有建築師執照的張魁寶借牌簽證。蓋完後退場,然後多次改名、成立新公司,四處蓋房子。該案牽扯到臺灣建築界長久以來存在的「一案建商」、「營造廠借牌」、「建築師租牌」、「偷工減料」等制度性脫法問題,如不解決,將來類似事件恐層出不窮。

「一案建商」是指一棟房子蓋完後,公司就結束營運。法律上,民衆購買新成屋或預售屋,簽約的對象是建商,如房屋出現裂痕、漏水、剝落,甚至地震發生時房屋倒塌,依契約或民法瑕疵擔保規定,民衆請求賠償的直接對象就是建商,如該建商已倒閉或脫產,將使住戶求償無門。

要蓋房子,從獵地開發、尋覓建築師作空間規劃、找技師做樑柱載重牆面評估、請營造廠施作工程,最後是央請代銷公司銷售,各部分工作都要專家且有專業法規,可以彼此監督、互相制衡。建商蓋房子擔任起造人,其實是作爲一個「平臺」,要建商統籌規劃各項細節。

照規矩做的成本較高,會壓縮獲利空間,在利益驅使下,不良建商不當「平臺」改當「總舵手」,成立營造子公司或與其他公司成立策略聯盟,形式上撇清負責人責任,或租借專業人士牌照,配合法律的要求,實質上隱身背後掌控各項工程進度,破壞法律原先制衡、監督的設計,減低成本期能提高獲利。這是臺灣建築界普遍存在的現象,「一案建商」更是把這樣的招數發揮得淋漓盡致。

許多建商爲壓低建造費用,在設計施工監造的幾個環節中,往往刪除監造費用,或要求設計單位所領取的設計費用中含監造費用,設計單位礙於業務考量只能委屈接受,導致其執行監造時無法落實監造。或建管單位囿於人力,除將許多業務委外審查外,又未能落實查覈,都是助長問題發生的因素。

維冠大樓倒塌案中,建商等人遭判5年,與115條人命相比,根本不成比例,被害家屬的怨懟、不滿,還是無法獲得舒緩。雖然社會一片譁然,但這是刑罰的極限,法官沒有判錯,錯在立法者定的刑度太輕。

民事賠償判了7億多元,就算運用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找到實質負責人,但事隔二十多年,該脫產的早就脫光了,怎麼可能還會保留財產律師團搞了3年半,最後可能只得到一份判決,受害人要求賠償逝去的生命、追回喪失的財產,仍然只是夢想!

法律追求的正義是要讓犯罪者受到適當的懲罰,被害者獲得合理的賠償,如果犯罪者得以逃過追訴,或受不到該有的責罰加害者得以保有犯罪的利益,那法律就失去規範的功能。現行法規不是沒有規範,但有太多的漏洞讓人有機可趁,若不能把這些漏洞填補,法律制度必將崩潰!

就刑事責任而言,可以考慮建築工程事故就其責任大小、傷亡人數及財產損害多寡,仿中國立法例,分別區分刑責,而非只定一個上限。就民事責任而言,在事故未發生前,雖然不能禁止財產移轉,但至少可以要求建商或其他專業人士強化賠償機制。例如,要求建設公司強制保險,否則不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要求建築專業人士投保,否則不能辦理簽證;保險公司爲辦理承保,必然會對投保者進行必要的調查,更會在起造期間進行各種監督,遇到不良建商也會拒絕投保。另外,也可以要求銀行辦理建築融資時善盡查覈責任,對以往沒有實績建案及建商應從嚴審覈放款條件,才能把漏洞逐漸填補,讓正義的實現露出一線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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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