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維冠大樓5黑心建商判賠7.1億 偷工減料地震倒塌害死115人
▲2016年臺南市永康區維冠大樓因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輕重傷,當時動員全國之力搶救傷患。(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維冠大樓地震倒塌造成115人死104人輕重傷,建商與建築師均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判最重刑度5年徒刑定讞,罹難者家屬與受災住戶154位透過消基會提起團體訴訟求償35億多元,臺南地院16日宣判,判建商林明輝等人需應連帶給付原告判林等人損害賠償4億多元及懲罰性賠償2億9千多萬元,合計7億1千多萬元。
判決指出,154位請求權讓與人,分別受有身體受傷所受損害(含醫療費用、減少勞動能力、增加支出必要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慰撫金、房屋損害、房屋以外財產損害等有關非財產及財產上損害,154位請求權讓與人已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予原告消基會。消基會依侵權行爲損害賠償及消保法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洪仙汗、張魁寶、鄭進貴、鄭東旭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5億8796萬8423元,並依消保法第51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懲罰性賠償金29億3984萬2115元,合計請求金額爲35億5278萬538元。臺南地院民事庭判決被告林明輝、張魁寶、鄭進貴及大合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2億9429萬7935 元及法定利息。
2016年臺南大地震,造成永康「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115人死亡、104人輕重傷,維冠大樓負責人林明輝、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大合鑽探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被控「業務過失傷害致死罪」,檢察官偵辦時認爲,該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繪製、建築施工、監造、監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所造成,建商林明輝等5人有明顯疏失,導致大樓耐震強度、韌性不足而快速倒塌,建築物無法維持完整結構而崩毀,導致嚴重傷亡,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起訴。法院一、二審都判5人各5年有期徒刑(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5年)、各併科最高罰金9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2019年2月21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認爲,美濃地震發生於2016年2月6日,檢察官同年4月6日起訴,追訴時效沒逾期;二審對於張魁寶、鄭進貴、洪仙汗、鄭東旭各自業務上的過失,以及其過失與被害人死亡間的因果關係,已詳述說明,沒有違反經驗、論理、證據等法則,也未違反比例原則,二審判決沒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民事求償方面,除部分受災戶與家屬請消基會提起民事求償外,臺南地檢署代位求償,提出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7227萬元案則預定1月17日下午5時宣判。法扶基金會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受理51人求償50億多元,另有謝姓受災戶等6人對市府與燦坤請求國賠2345萬多元,及劉姓受災戶等29人對市府工務局請求國賠2億7889萬元,尚在臺南地院審理中,累計75億元以上。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全部被告均已入獄。林明輝之前先羈押,自2017年9月21日轉受刑人身分,其餘被告均於2019年3月4日入監服刑。另受害人洪家益勞動能力全損之原因:原告主張洪家益因係爭事故減損勞動能力,喪失收入1224萬元部分,法院依職權囑託成大醫院對洪家益減少勞動能力之比例進行鑑定結果認爲:洪先生目前之診斷爲「1、雙髖離斷術後。2、大腸造口術後」,目前應符合最佳醫療改善之定義,綜合評估結果目前顯示全人障害損失67%,勞動能力減損爲74%,洪先生原爲汽車業務員,須開車拜訪客戶與處理業務事宜乙節,法院審酌洪家益之傷勢及截肢後行動不便,難以從事原有工作,且其經歷右大腿裁肢與筋膜切開術、右臀部筋膜切開術、裝葉克膜、動脈栓塞、左大腿截肢手術、腹部減壓術、腹部傷口閉合手術、兩側股骨移除術、葉克膜移除與大腸造口術後,所留存之身體機能恐難以因應一般日常生活而有他人協助之必要,遑論從事工作之勞動能力,因認洪家益因係爭事故傷害已喪失全部勞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