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獄政案】脫離人性的判決

法官的判決要引起共鳴,必須判決基礎事實不脫離人性,才能符合社會常情。(圖/視覺中國CFP)

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指控臺北監獄服刑時,涉嫌利用東森國際旗下臺灣通訊傳播產業協進會,在北監開辦「多媒體電腦創作班」,協助拍攝微電影推廣矯正教化成果,藉此與北監高層打好關係,再透過特助胡曉菁,以水果、乾貝等三節禮盒、茶葉、飯店住宿券、SKII青春露禮盒、牛排等,行賄時任副典獄長的蘇清俊、戒護科員興華等,換取在獄中可訂閱6份報紙、批閱東森集團公文及東森電視臺買賣文件、特別接見、協助胞弟王令僑更換教區、享用專屬剃頭刀等,近期經臺北地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2月,褫奪公權3年。這件被喻爲獄政史上最大的貪污案件判決,到底合不合理?引發各界議論,問題關鍵就在於有沒有「對價關係」。

「對價關係」簡單來說就是收錢爲了辦事,只要收錢者在收錢時知道送錢者的目的,就具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對價關係就成立了;至於收賄者事後有沒有真的出力,並不影響對價關係的成立。但怎麼判斷「對價關係」存在?向來是司法實務處理這類案件最大的罩門

最高法院說「以職務行爲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爲審酌」,還是很抽象,因而造成對價關係存否或寬嚴,往往取決於個人的主觀經驗與自由心證判斷,不但因案而異,而且法官也是言人人殊。尤其華人社會重視禮數,在三大節日致贈禮品給予親朋好友或工作夥伴,是司空見慣之事。特別是所送之禮物價值不高且無特別貴重,僅是季節性的蔬果或年節食品,只是爲了表達心意,若單憑餽贈禮盒的行爲,就直接認定人民主觀上具有使公務員違背職務的行賄犯意,恐怕是矯枉過正。

另外,爲「做關係」而向公務人員送禮,也是人際交往上常見之事,何況公務員廉政規範也允許公務員有限度的接受餽贈,並未要求公務員要當個完全不接受餽贈的聖人。實務上也曾認爲林務局官員接受招待喝花酒,吃吃喝喝只是在「做好關係」,只要沒有明確要求在特定工程上給予方便或驗收放水,法律上就是欠缺「對價關係」,不算貪污收賄。而人在監所寄人籬下,爲求平安過日,不被監所管理人員找碴,逢年過節送點小禮物,也不能認爲有對價關係。再者,公務員違背職務收賄罪是「一級貪污罪」,法定本刑最少十年,公務員有必要爲了這麼一丁點蠅頭小利,甘冒重刑之大不韙,而違背職務嗎?

本案的行賄主角是胡曉菁,不是王令麟,若只因爲胡是王的特助,就認定是王令麟指示,那是違背無罪推定原則。胡曉菁與受賄的蘇清俊原就熟識,胡在年節送朋友禮盒,只是禮尚往來而已,怎能認爲有行賄的意思?況且,送禮時,蘇已不在北監任職,說是運用過去長官對部屬的影響力,就可以建構送禮和王被指控享受的特權間,有對價關係存在,可是太過牽強。

另外,餽贈5片牛排、2罐SKII青春露禮盒給祖興華,價值不過數千元,縱使王所辯「牛排是吃人一口,還人一斗的禮貌」、「SKII青春露只是幫忙催貨」等語,這些行爲也比較像是在「做好關係」,說這是爲了換取享受特權的對價,恐怕欠缺說服力。尤其,遭受判刑的公務員,都已經久任公職,有必要爲了區區數千元賭上烏紗帽嗎?就算有不當接受餽贈,也是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的問題,說這樣就是違背職務收賄,只怕脫離社會現實情節,令人難以接受!

《貪污治罪條例》的立法意旨是在維護官箴,確保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性,但因該條例的法定刑度極重,且該類案件經常要纏訟多年,定罪率又較一般刑事案件低,就算最終無罪定讞,名譽受損亦難回覆。公務員一旦被訴,動輒遭受停職而失去經濟來源,故在事實的認定以及法律的適用上,都應該採取嚴格審查的標準,否則難以令人信服。就本件判決結果,法官心證的形成,恐怕是低於這個要求。

法官的判決要引起共鳴,必須判決基礎事實不脫離人性,才能符合社會常情,因此先進國家都儘可能排除職業法官的專斷,採取人民參與審判制度,目的就是要把社會常識帶進審判,讓判決有血、有肉、有靈魂,但這正是臺灣封閉司法環境下的法官所欠缺的。因此,加速司法改革,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已經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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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