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大媽」慘了!檢舉達人挨告6罪 二審加重改判1年確定
▲臺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因涉嫌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罪嫌,臺南地院將她判刑8月,經上訴二審被加重改判1年。(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臺南知名檢舉達人「蘇大媽」,涉嫌因檢舉案涉犯妨害公務及侮辱公務員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臺南地院依她涉犯妨害公務等5罪、侮辱公務員1罪,6罪各判3個月,合併應執行刑8個月,她不服提起上訴,臺南高分院17日上午宣判,將她加重改判刑1年定讞。
臺南地院2020年10月26日,判蘇女犯妨害公務罪共5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又犯侮辱公務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蘇女不服提起上訴。
臺南高分局17日上午審結宣判,以蘇女涉犯妨害公務等5罪、侮辱公務員1罪,她加重改判刑1年定讞。
被告蘇女於2019年12月8日上午,對因接獲報案,到果菜市場攤位前,執行職務之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員警蕭志宏,出言侮辱,又對隨後到場之所長蔡明宮脅迫說絕對要讓他這工作不用做,妨害其執行公務。於同年12月11日下午,前往臺南市衛生局林森辦公室辦理退費時,對承辦之公務員林江美芬、主任蔡雅雯,出言侮辱。衛生局報警處理,又對到場處理之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員警陳政升出言侮辱,後又以要申訴陳政升瀆職,妨害其執行公務。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前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欲提出告訴,於員警蔡家鴻爲其製作筆錄時,出言侮辱。同年2月5日上午,前往衛福部中央健保署南區業務組要求向政風人員申訴時,出言侮辱該組管理科林姓科員、黃姓科長黃紫雲、及林姓政風室人員。並強取林姓政風人員出示之「本署資訊終端設備及網域資源服務使用管理要點」拒不歸還,以此方式妨害其等執行公務。同年二月十四日上午,再至健保署南區業務組,又對承辦之黃姓人員出言侮辱,再質問嚴姓人員爲何上次要報警,並以申訴嚴員涉犯瀆職相脅,經報警後,又對到場處理之二分局民權派出所員警趙國君,出言恫稱,妨害其執行公務。於同年4月25日凌晨,前往四分局華平派出所欲提出告訴,在派出所內,對值班員警林振業出言侮辱,後並以要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檢舉瀆職相脅,而妨害其執行公務,經警以現行犯逮捕。於等待提審之同日下午,林振業交付文件予蘇姓被告時,蘇又對其出言侮辱。
法官認爲被告所爲,5次構成刑法妨害公務執行罪、1次系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6罪因時間及行爲均不同,應予分論並罰,且均構成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法官認爲,被告明知臺南市衛生局公務員,健保署南區業務組之股長、科員等,及安中、東門、復興、民權、華平等派出所之員警等,均是依法執行公務之人,僅因不願配合,即分別以言語侮辱,貶抑其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或以要申訴公務員或員警瀆職相脅,造成對其等執行公務之妨害非輕,且使原已忙於防疫業務之健保署及衛生局等業務承辦人員恐慌,業務停擺,影響公衆權益外,且因接獲報案到場處理之員警、甚或在表彰秩序之派出所,公然對其製作筆錄之員警,出言侮辱,或以瀆職相脅,顯見被告目無法紀,對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嚴峻,且浪費司法資源,蔑視體制,不得輕縱,否則不啻鼓勵模仿跟進,導致公權力及法秩序終將瓦解,兼考量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經濟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其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