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檢舉達人蘇大媽被警控告妨害公務 苗栗地院判無罪

臺南檢舉達人蘇大媽被控妨害公務,苗栗地院判決無罪。(謝明俊攝)

臺南檢舉達人蘇大媽去年6月6日赴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與廟方及現場民衆口角紛爭,轄區通霄警分局警方到場與蘇大媽爭執,警方將蘇大媽依妨害公務移送苗栗地檢署起訴後,苗栗地院審理後,19日晚間宣佈判決無罪。

臺南檢舉達人蘇大媽是在去年6月6日晚間21時許,在苗栗縣通霄鎮白沙屯拱天宮香客大樓外,因廟方拒絕其入住香客大樓,而與現場民衆發生口角衝突,通霄警分局通霄派出所所長、警員獲報前往現場處理,警方以查證蘇大媽真實姓名年籍,要求被告出示證件遭拒,派出所所長遂要求蘇大媽乘坐警車同赴派出所查證身分,蘇大媽不服出手拉扯,因認蘇大媽已觸妨害公務罪嫌,因而依法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後起訴。

苗栗地院經審理後認爲,蘇大媽被警員帶上警車的過程中,曾一度表明欲出示身分證,並且,又依先前苗栗縣警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所示,該警員於本案案發前20時及21時許,曾向蘇大媽抄登資料,並且,當所長下令將蘇大媽帶回派出所查證身分時,亦在現場,所以難認本件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2項之「顯然無法查證身分」的要件,不得將蘇大媽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

法官認爲,依檢察官所提證據難認被告所爲,已達妨害公務罪所需之「強暴」要件,並且,依密錄器勘驗結果,警員繫於徒手抓住蘇大媽手時,因蘇移動腳步產生扭扯推擠,致倒地受傷,是蘇大媽所爲應是單純掙脫之肢體行爲,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攻擊警員的動作,尚未符合刑法第135條第1項「強暴」之要件。

綜合以上,法官經調查結果,認爲不能證明蘇大媽犯罪,依法自應爲無罪判決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