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門縣長李炷烽盜蓋姪子印章送土地 無罪判決遭撤銷

▲前金門縣長李炷烽。(圖/取自金門縣政府官網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金門縣長李炷烽在任內與兩名姪子繼承一筆土地,但他卻謊稱地界不明爲由,取得姪子的證件印章,並指示代書盜蓋印章,將土地贈與「金門李氏宗親會」。姪子提告僞造文書,李炷烽一審遭判刑5月,二審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爲無罪判決違誤,24日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李炷烽2001年當選金門縣長,順利連任至2009年卸任。但他卸任後官司纏身,除了本件僞造文書案外,先前他也涉及出國考察弊案,金門地檢署以涉嫌貪污及僞造文書將李起訴,並具體求處有期徒刑8年2月、褫奪公權7年,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此案經一二審審理,均判決李炷烽無罪,第三審最高法院2014年7月間駁回上訴,無罪確定。

至於本案則是李炷烽的姪子向檢方告發之另案。判決指出,李炷烽與兩名姪子在2006年共同繼承金門縣金寧鄉一筆土地,各持分三分之一。而李炷烽在2013年5月間撥打電話給其中一人,謊稱因與鄰近土地界線劃分不清,需身分證及印章辦理並解決。姪子不疑有他,將身分證及印鑑章寄送李炷烽,李指示代書於2014年3月3日,在相關文件上盜蓋姪子印鑑章後,將相關資料送交地政局,最後將土地於同年4月間,無償贈送給金門李氏宗親會。姪子發現後,提出告訴,李炷烽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李炷烽否認犯罪,辯稱當時並未要求姪子寄送證件印鑑章,是告知姪子,祖先有意思要贈送土地給宗親會,姪子就自己寄來,所以纔會以爲姪子也同意贈與土地,並非盜蓋印章。一審法院不採信,依照僞造文書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上訴二審後,二審金門高分院採信李炷烽說法,因此撤銷有罪判決,改判無罪。

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爲,本案除李炷烽之說詞外,無任何人證、物證足堪證明姪子同意捐贈土地;以李炷烽曾擔任縣長之智識經驗,卻在無姪子書面同意或授權之情況下,逕自指示地政士辦理本件贈與事宜,顯然不合常理。因此認爲本案有釐清事實之必要,撤銷無罪判決,發回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