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董座查帳務不實發現會計偷生女 白手起家夫竟是聯絡人
▲開發公司女董事長控告會計師時卻意外發現她生下一女,枕邊人還是聯絡人,因此加碼告二人通姦。(圖爲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達志示意圖)
記者陳凱力/新竹報導一位開發公司女董事長髮現公司帳務不實,認爲丈夫與會計師兩人共謀她的財產,控告會計師時卻意外發現她生下一女,而枕邊人竟是聯絡人,因此加碼告二人通姦。只是二人均拒絕檢方採集DNA,檢方認爲此事涉及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在無法強制採集DNA情況下,因無罪證,全案只能不起訴處分。
陳女爲開發公司董事長,與丈夫兩人白手起家,2018年無意間發現公司帳務不清,才與丈夫撕破臉,之後意外再查出丈夫竟將業務偷偷交給張女所開設的會計事務所辦理簽證業務,還共同竄改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覈報告書,她認爲,丈夫與張女共同侵害她的債權,相當於是謀奪她的財產。
陳女控告張女民事賠償時,持民事法官會發出的公文到戶政機關調閱張女的戶籍謄本,發現張女在2017年生下一女,使得原本就懷疑張女與先生有一腿的陳女,因此怒告二人妨害家庭。
林男與張女再面對檢察官偵查時均表示否認通姦更雙雙行使緘默權,檢方調閱婦產科診所的病歷資料上,僅記載林男是張女的聯絡人。陳女雖聲請強制對二人做DNA採樣鑑定,但檢方認爲,刑事訴訟法僅限於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始得違反其意願強制採集檢體,而本案二人均表示拒絕受檢,自難適用相關規定。
檢方認爲,張女病歷資料上雖載明林男爲聯絡人,然而擔任聯絡人原因很多,頂多只能證明兩人關係密切,無法證明二人有性器官接合的姦淫行爲。
有鑑於DNA採集鑑定攸關個人資訊,涉及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須在符合比例原則下才得以法律適當限制,檢方衡酌憲法人格權保障及通姦罪法益,尚難逕對被告做DNA強制採樣鑑定,最後全案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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