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女子遭男人輪姦 被拍下不雅視頻
刑 事 裁 定 書
(2020)蘇01刑終518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王運,男,2001年5月3日生,漢族,小學文化,住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孫濤,男,1984年4月1日生,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龍子湖區。2019年5月7日因涉嫌犯強姦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王運、孫濤犯強姦罪一案,於2020年6月28日作出(2019)蘇0106刑初883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王運、孫濤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認爲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9年5月5日晚23時許,被告人王運、孫濤同他人在本市建鄴區萬達廣場KTV唱歌喝酒,次日0時30分許,被害人朱某及其朋友受邀請至該KTV同被告人王運、孫濤等人一起唱歌喝酒,後其朋友先行離開。凌晨3時許,被告人王運私下通過手機預訂大方巷派酒店房間,隨後預訂網約車同被告人孫濤和已醉酒的被害人朱某等一同前往大方巷派酒店附近。下車後,被告人王運帶已經醉酒的被害人朱某前往其事先私下預訂的派酒店,被告人孫濤見二人前往酒店後返回宿舍。被告人王運將已經醉酒的被害人朱某帶至派酒店606室後,趁被害人朱某醉酒不知反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並拍攝性愛視頻,期間,被告人王運將該視頻通過微信發送給被告人孫濤。被告人孫濤見該視頻中被告人王運與已經醉酒的被害人朱某發生性關係後,提出欲前往該酒店與被害人朱某發生性關係,被告人王運表示同意後將房間號告知被告人孫濤,並下樓將房卡也交由被告人孫濤,同日4時許,被告人孫濤至該房間內趁被害人朱某醉酒不知反抗之機,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
經鑑定,被害人朱某的陰道拭子、內褲襠部斑跡中檢出人精斑,其DNA和被害人朱某的右乳拭子中檢出DNA均與被告人孫濤血樣的DNA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率爲176.78*10。被害人朱某的左乳拭子中檢出的DNA在D8S1179等15個基因座爲混合基因型,包含被告人孫濤血樣和被害人朱某血樣的DNA分型。
2019年5月7日12時許,被告人王運、孫濤在徐州市古黃河服務區被公安民警抓獲歸案。被告人王運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認證的被告人王運、孫濤的供述與辯解,被害人朱某的陳述,證人盧某、焦某等的證言,電子數據檢查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文件物品清單、檢查筆錄、刑事攝影照片、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案發現場監控視頻、門診病歷、南京市出具的鑑定書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戶籍證明、人員詳細情況清單在案予以證實。
原審法院認爲,被告人王運、孫濤明知被害人醉酒而違背婦女意志輪姦婦女,其行爲均已構成強姦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運案發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爲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民人身權利不受侵犯,嚴肅法紀,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被告人王運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孫濤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上訴人王運的上訴理由:其犯罪時未成年。
上訴人王運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1一審法院認定王運犯罪時已經成年證據不足;2一審法院量刑過重,認定王運構成輪姦加重情節證據不足。
上訴人孫濤的上訴理由:1量刑過重,不構成共同犯罪;2被害人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上訴人王運、孫濤犯強姦罪一案的事實及證據與原審判決一致。二審期間上訴人沒有提供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審認定的事實及證據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被告人王運、孫濤明知被害人醉酒而違背婦女意
志輪姦婦女,其行爲均已構成強姦罪,且系共同犯罪。
關於上訴人王運及其辯護人提出案發時系未成年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疫苗預防接種查驗單均能證實其出生日期是2001年5月3日,王運在偵查階段供述其出生日期爲2001年5月3日,一審庭審階段稱其出生日期爲2001年6月5日,而其辯護人提出其出生日期是2001年6月23日,所有證據均系依證人程某的證言爲基礎,程某系王運母親,與其有利害關係,其證言內容與本案的其他客觀證據不一致,故本院對這一組證據不予採信,依照法律規定,本案依據王運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疫苗預防接種單並結合被告人在偵查、庭審階段的供述,確定其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並無不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孫濤提出被害人自願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上訴理由,經查,被害人在遭受侵犯後的當天早晨,即主動用電話向公安機關報警,其多次陳述的內容能夠與本案的相關證據印證,在案證據能夠證實孫濤進入被害人房間,並欲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孫濤對上述事實也未否認。現孫濤提出被害人系自願要與其發生性關係,但此上訴理由並無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此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關於上訴人孫濤及上訴人王運的辯護人提出的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不構成輪姦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王運用手機拍攝與被害人的性愛視頻,通過微信發送給孫濤,孫濤的供述中提到“我就跟王運講:要不然我兩換換,後來王運就問我要不要去,我就跟王運說要過去”,孫濤與被害人發生關係後,用微信及時告知王運結果,這些意思聯絡均能證實二人共同商議實施了輪流姦淫的行爲。法律規定二人以上輪姦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原審法院根據本案強姦犯罪的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以及上訴人王運坦白等情節,對王運和孫濤判處了相應的徒刑,量刑並無不當。故此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
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 判 長李忠強
審 判 員李濤
審 判 員顧嵐嵐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邵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