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寶"第一案"一審審結:中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損失

2020年12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3件涉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民事訴訟案件原告起訴認爲中國銀行應對原告在4月20日中國銀行“原油寶”事件中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庭審結束後,一件案件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於庭審當天達成調解協議,該案調解結案,並於次日全部履行完畢。

2020年12月31日,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另兩件案件一審公開宣判,判決由中國銀行承擔原告全部穿倉損失和20%的本金損失,返還扣劃的原告賬戶保證金餘額,並支付相應資金佔用費

法院經審理認爲,中國銀行“原油寶”產品於2017年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設立,採取的是100%保證金交易模式,不具有期貨槓桿交易的典型特徵,因此雙方當事人就投資“原油寶”產品事項簽訂的《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場個人產品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中國銀行按照銀行業適當性標準,而非期貨業適當性標準銷售“原油寶”產品並無不當,原告認爲中國銀行向風險測評結果爲平衡型的投資者銷售“原油寶”產品違反適當性義務觀點缺乏依據,不予支持。中國銀行在交易過程中雖然通過官方網站以及通過向投資者發送手機短信方式提示油價波幅大、市場風險提升,以及2005合約臨近到期流動性變差等內容,但在產品設計上未考慮原油期貨產品會出現負價極端情況,在交易過程中未能向投資者提示負油價帶來的風險,且未執行協議中關於保證金充足率降至20%(含)以下時強制平倉的約定,因此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中國銀行應予賠償,江蘇省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市區兩級人大代表、金融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原、被告推薦的代表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