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呂梁一人違法犯罪被起訴
起 訴 書
興檢刑檢刑訴〔2020〕25號
被告人呂某甲,綽號“呂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51985********,漢族,大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興縣**鎮,因涉嫌容留賣淫罪,經興縣公安局決定,於201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3251991********,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呂梁市興縣**鄉,因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賣淫罪,經興縣人民檢察院批准,於2019年8月27日逮捕。
被告人賀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0301998********,漢族,高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大寧縣,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26日被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26331987********,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大寧縣,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26日被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馮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410301988********,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山西省臨汾市大寧縣,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7月20日被興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8月26日被興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興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呂某甲涉嫌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於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9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2日,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1月20日,本案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20年2月18日,興縣公安局補查重報。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至7月,被告人呂某甲在興縣蔚汾鎮承包並經營*甲中心,該*乙中心主營酒店住宿、洗浴、按摩等服務。但該其在經營過程中,多次容留賣淫女朱某某等人在該洗浴中心客房內從事賣淫活動,並從賣淫收入中抽取提成。
期間被告人呂某甲僱傭被告人白某某作*乙中心的領班,**其他工作人員,同時也協助自己來實施容留賣淫的行爲。白某某從2019年初至7月,協助呂某甲管理*乙中心,從事容留賣淫活動,並從賣淫收入中抽取提成。
*甲中心的按摩技師王某某、賀某某、馮某某等人在呂某甲的*甲中心做按摩服務期間,受呂某甲指使,向顧客推薦、介紹賣淫服務。
1、物證;2、書證;3、證人證言;4、被告人供述;5、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呂某甲、白某某、賀某某、馮某某、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呂某甲,容留她人在自己經營的*乙中心賣淫,從中牟利。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容留賣淫罪,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白某某,身爲**主要**,明知該中心容留他人賣淫,仍然協助參與管理,並從賣淫收入中收取提成牟利。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容留賣淫罪,應當以容留賣淫罪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賀某某,明知該*乙中心提供賣淫服務,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紹賣淫服務。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介紹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馮某某,明知該*乙中心提供賣淫服務,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紹賣淫服務。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介紹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明知該*乙中心提供賣淫服務,仍然受指使向嫖娼者介紹賣淫服務。其行爲已經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構成介紹賣淫罪,應當以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呂某甲,容留他人賣淫,系本案主犯,有投案自首情節,歸案後認罪認罰,原意上繳贓款,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白某某,幫助主犯容留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原意上繳贓款,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
被告人賀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紹他人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馮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紹他人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受主犯指使介紹他人賣淫,系本案從犯,自願認罪認罰,建議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縣人民法院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