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澳信託得賠:非法集資型信託第一案

(原標題:華澳信託得賠:非法集資型信託第一案)

資產管理,有時就是空手道的炫技場。

比如有人沒錢,想開發房地產,錢從哪來?通過信託通道——衆籌(非法集資)。

用的還是,單一信託。

這個腦洞,絕非一般段位

但是,監管的段位也上升了,所以最近有了信託公司作爲通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第一例判決。

非法集資型信託:首度判賠

犯罪分子陳某在2013年建立了三塊企業版圖:

第一塊:簡稱A,浙江聯衆建設,這是後來的融資方,號稱要開發杭州的保障房。

第二塊:簡稱B,上海寅洵投資等7家有限合夥企業。這是集資平臺。用於向社會公衆募集資金。很多第三方財富公司事實上也大量與這種野雞合夥企業打包,以賣產品名義募資。

第三塊:簡稱C,遼陽紅美置業有限公司。這家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第二塊的7家野雞合夥企業,實際控制人(執行合夥)都叫杭州中楚資產,屬於犯罪分子陳某。

陳某用7家野雞合夥進行非法集資,目標募資規模是2.8億,募來的錢,名義上,用來認購:華澳信託華澳聯衆單一資金信託貸款,號稱投向杭州錢江經濟開發區的保障房項目

資金流向:B上海寅洵將2.8億劃給華澳信託,華澳信託作爲通道,貸款給A浙江聯衆,A浙江聯衆則將其中2.53億劃給C遼陽紅美。最終,錢被C拿去歸還了股東-中楚資產實控人陳某某的對外債務。

總結:B向社會非法集資,C花錢,A當幌子,華澳信託的單一信託產品是通道。一個樣板型的非法集資型信託通道案例

爆雷流程:2013年募資完成,資金隨即被轉移。2015年投資人開始舉報,司法開始介入,2016年上海金山區以非法集資詐騙名義對陳某公訴,2017年轉到上海一中院公訴,2018年6月,陳某以集資詐騙名義被判刑15年,沒收財產人民幣3000萬元,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2.31億。

已經花掉和隱藏的錢,很難追回。於是,投資人吳某把作爲通道的華澳信託告了。

最終,法院認定,華澳信託對吳某的100萬元,在吳某向陳某追贓無果的情況下,將承擔20%的賠償責任。

這是信託公司作爲通道,第一次被認定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亮點:信託公司違反法定義務,就是違法

投資人訴求:

華澳信託是受託人,知道信託資金來源於社會大衆的募款,而非委託人B的自有資金。投資人本着對華澳信託的信任,認購了100萬元。但A的項目經公安機關偵查,虛假不存在。華澳信託誤導了投資者,應承擔賠償責任。

華澳信託的辯解:

第一:沒有實施由犯罪引發的侵權行爲,不應成爲被告

第二:依據信託合同履行受託人義務,無過錯,不存在侵權。主要理由包括:

-無義務對信託資金來源進行穿透性審查。資金由光大銀行劃給華澳信託,基於對銀行的信任,華澳信託有理由認爲該資金來源合法

-涉案信託貸款是流動資金貸款而非項目貸款,華澳信託對聯衆保障房項目既不知情,也無義務對陳某某等人虛構的項目是否真實進行覈查

-再次,被告已充分履行信託管理的義務,對於貸款資金的最終流向,被告無義務覈查,也無法覈查。

-最後,即使華澳信託存在投資人吳某所稱的“未盡審慎義務”,也不構成侵權法上的侵權行爲,該義務的履行對象是委託人而非不特定的投資者,且該義務僅是原告推測的行業慣例,並非爲了保護特定對象的特定權益。

第三:投資人損失目前無法確定。

第四:投資人損失是集資詐騙行爲所致。與華澳接受B授權進行的存款、劃款、放貸無因果關係

第五:投資人輕信陳某的非法宣傳,被高額利率所誘惑而盲目投資,在購買涉案有限合夥基金的過程中疏於審查和核實上海寅潯提供的資料,自身存在重大過錯,如果陳某某等人無法退賠,原告應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失。

第六,上海銀監局內部監管規定屬於層級較低的規範性文件,僅系維護金融秩序的行業內部合規管理規定,不屬於保護原告人身和財產權利的法律法規,故原告無權援引其作爲認定被告侵權行爲的依據。

第七,被告作爲合法金融機構對其正常業務範圍內的行爲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金融機構均將面臨不可預見的賠付風險。

法院認定:

第一:依據之前對陳某的刑事判決,陳某等的犯罪已經造成投資人2.31億實際損失。其中有吳某的100萬。

第二:華澳信託對信託項目管理流於形式,存在信託失責。對機構委託人(B方)未作充分調查,對委託資金來源的調查流於形式,對信託計劃資金來源未盡到合規審查。在涉案信託業務中存在一定過錯。

第三:即使本案信託屬於被動事務管理型信託。依據信託法,華澳也應:把控業務准入標準,完善項目盡職調查,同時認真做好事中事後管理,嚴格資金支付,嚴格貸(投)後管理,還應特別關注信託項目背景以及委託資金和項目用途合規性審查,不得向委託人轉移信託計劃合規風險管理責任。華澳在本案未盡到上述責任,存一定過錯。華澳信託違反了《信託法》所要求的受託人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法定義務,因此存在違法行爲。

第四:華澳信託違法行爲與投資人損失存在因果。雖然陳某等人的犯罪行爲是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根本和主要原因,但是華澳信託的過錯行爲無疑也爲前述犯罪活動創造了條件和可能,具有“源頭性作用”,故華澳信託的侵權行爲和投資人吳某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着因果關係。

但是,投資人是經案外人介紹購買涉案有限合夥基金產品,不是直接買的華澳的涉案信託產品,投資人並沒有甄別清楚投資標的,過於輕信他人的推薦,自身亦存在一定過錯,故不能將由此產生的損失均要求由華澳信託承擔,原告應當對自己的投資行爲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所以,法院最後認定,華澳信託應對投資人吳某涉案損失承擔20%的補充賠償責任。吳某應通過刑事的追贓程序繼續追索全部損失。在追索不成的情況下,華澳信託對100萬元中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覆盤:因果關係與原因力

細節與根源再探究。

投資人的問題:本案原告投資人買的其實並不是華澳信託的產品,而是打着華澳信託旗號推介的野雞私募基金。但資金去向確實是走了華澳的通道。不過,投資人買產品時也向華澳信託客戶服務人員進行了電話求證,這一點,也被法院在確立後續的因果關係時進行了考慮。

華澳信託方面觀點亮點:作爲事務管理型的信託受託人,無義務對信託資金來源進行穿透性審查。因爲錢是銀行劃付的,基於對銀行的信任,可以有理由認爲資金來源合法。已充分履行信託管理的義務,對於貸款資金的最終流向,被告無義務覈查,也無法覈查。——信託公司對資金的最頂層來源,和最終流向,原來是可以公開說無法審查與覈查的。

法院考慮的是:信託公司違反了《信託法》所要求的受託人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法定義務,因此存在違法行爲。——違法行爲與投資人損失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係,所以信託公司該賠。——關於信託公司的賠償力度,需要綜合考量涉案各方的行爲對原告損害後果產生的原因力。

犯罪分子陳某的套路總結:

此前資產管理監管的聚焦點,通常是集合類信託的資金去向。因爲集合類信託的資金來自多個投資人,一旦出事容易引發羣體反應。單一類信託,因爲資金來源單一,往往來自企業或單個投資者,資金來源的合法性往往容易被忽視。

陳某爲了方便募資,拿華澳信託的牌照做背書。進而設計了:社會公衆募集——野雞私募成資金載體——華澳信託單一信託計劃作爲通道和包裝。這個套路,暫時可以簡稱爲:聯衆華澳信託式非法集資案例。

聯衆華澳信託式非法集資案例,能夠非法集資到2.8億,核心的邏輯其實就是三層:

第一層:普通公衆投資人一般缺乏辨識能力和信息穿透能力,發現有大牌信託公司和信託公司工作人員作爲背書後,容易降低防備心理,加上高息的誘惑往往缺乏抵抗力。信息不對稱—大牌信賴—高息誘惑。這是財富管理行業中,C端投資人被坑的核心原因。

第二層:海量的野雞私募基金,已經成爲無法無天的空白地帶。對於野雞私募,目前沒有效法則和有效監管。儘管基金業協會想將私募納入監管,但到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只是其中一小部分,而即使備案,也無法限制其違法行爲和公開的大批量不備案。目前,依然是野雞私募和資金池的春天。

第三層:部分信託公司,對信託資金的最頂層來源,和信託貸款的最終去向,就算是到法庭上,也敢公開說無義務覈查,也無法覈查。這種專業的甩鍋套路與不擔責的運營心態,給了犯罪分子運用野雞私募進行非法集資,提供了巨大的創新操作空間。

而這個案例判決的標誌性,在於,監管部門的段位也上升了。

以往信託業因爲其業務的私密性,《信託合同》往往會成爲信託公司出事後脫責的擋箭牌。但是這一次法院直接舉起了大旗——信託公司違反了《信託法》所要求的受託人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法定義務,就是存在違法行爲,將因其承擔的因果關係和因果力度而承擔賠償責任。

今後以因果關係來定責,以違反法定義務來確定信託公司違法行爲,簡單直接。擋箭牌也得想辦法升級了。

最後,附上犯罪分子的杭州聯衆保障房野雞基金募資推介材料。比較令人髮指的是,推介材料中,竟然公開宣稱C端的遼陽紅美置業有限公司,是紅星美凱龍集團旗下子公司。而從工商資料上看,犯罪分子陳某控制的遼陽紅美與紅星美凱龍並無股權關係。

一切都是包裝。投資者以後見到類似野雞基金,得多留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