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 媒體:女孩刑責或免 民責難逃
▲佛山當地通報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初步判斷爲意外事件。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8月18日,一段老人被狗繩絆倒後身亡的視頻,在網上熱傳。
據新京報報道,18日晚,佛山市順德區杏壇鎮官微發佈通告稱,經調查,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初步判斷該事件爲意外事件。目前善後工作正有序開展。
很多人擔心,既然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如果沒有人來負責任,那麼老人豈不是白死了?
從有關方面調查的情況看,這起事件的確具有刑法上意外事件的色彩。12歲的小女孩羅某牽他人的狗出來玩,基於較低的年齡和有限的生活經驗,無法預見玩耍途中牽着的狗只會失控掙脫約束繩。在這種情況下,她本人對88歲老太太麥某絆倒死亡的嚴重後果,主觀上並不具備故意或者過失,故而不應視爲過失致人死亡的犯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當然,羅某不滿14週歲,按照刑法也在刑事免責的範圍之內。但不用追究刑事責任,並不意味着民事責任的豁免。
根據《侵權責任法》,“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對小女孩羅某而言,儘管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故意或者過失,但客觀上的確存在擅自動用他人動物、管理約束動物不嚴等過錯,故而應承擔侵權責任。
再從侵權責任“三要素”來講,小女孩羅某的過錯行爲與老太太麥某死亡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既然侵權行爲、損害後果、因果關係均已具備,侵權責任已然清晰可辨,羅某的監護人就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賠償。
很多人也注意到了,小女孩牽的狗只其實另有主人。對於狗只的主人,如果要求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讓“矇在鼓裡”的他來承擔侵權責任,可能會感到很冤。
但也應看到的是,主人將狗只拴在房前,“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在管理上也存在疏漏,爲小孩牽走玩耍提供了“可乘之機”,故而也應爲自己的管理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不過,從情理上講,這份責任較輕。
要言之,就這起事件而言,比較羅某與狗只主人的民事責任,顯然羅某一方的責任更重,承擔的賠償比例應更大一些。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的確是一幕悲劇。在這起事件的發生過程中,固然有若干不可預知的因素,但說到底,悲劇發生的“根子”,還是在動物管理、未成年人監護上“掉了鏈子”。
倘若這個世上真有後悔藥,狗只的主人恐怕最想做的事,就是把屋前拴的狗看緊了,不讓他人把狗只牽走而不覺;而小女孩的父母家人也會主動監護和教育自己的孩子,不要亂動別人的物品或動物,注意與動物相處的安全措施,特別是在出現意外情況後,擔負起應盡的責任,該求救求救,而不是溜之大吉等。
“意外事件”並不意外,關鍵的是如何杜絕“意外”。隨着事件的調查處理,羅某和狗只主人雖然可以免於刑事追責之虞,卻也少不了一筆民事賠償,心中的愧疚恐怕一生難平。故而,對於當事人還有廣大公衆,這既是一堂社會公德課,也是一堂法治教育課。
家屬不追責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