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文章/當冤霧散去 后豐大橋案再審無罪判決省思

▲發生於17年前的后豐大橋女老師橋案,終於在2019年的最後一天再審宣判無罪。(圖/冤獄平反協會)

●湯文章/東大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曾任法官,國立中正大學法學博士

17年前震驚國人的后豐大橋女老師墜橋命案男友王淇政與友人洪世緯分別遭判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以及12年6月、褫奪公權8年確定。2018年2月,最高法院裁定準許開始再審,臺中分院於2019年最後一天宣判王、洪兩人無罪。該案創下最高法院直接撤銷臺中高分院駁回再審,並自爲裁定開始再審的首例,最高法院同時宣告停止王淇政、洪世緯的刑罰執行。

陳年冤案纏訟17年獲平反

案件經臺中高分院一年多時間審理,合議庭採用法醫鑑定意見,認爲陳女墜橋的位置無法判定是自殺或意外、他殺,必須佐以動機因素做判斷。雖然合議庭亦認爲陳女無自殺動機,但審酌王姓證人等證詞尚有疑慮,不足以證明王、洪兩人合力將陳女擡擲墜橋;王男當時系約陳女談判分手,與陳女無怨無仇,並無殺害陳女動機。

另外,死者若是遭人推下橋,在生命危急時,勢必掙扎欲掙脫,經化驗死者指甲沒有被告的生物跡證,且兩名被告肢體也沒有死者抵抗造成的傷害痕跡。尤其王、洪兩人在案發後反應作爲,與故意殺人狀況不同:洪男隨即撥打119叫救護車,並留下真實姓名及行動電話號碼;王男還下橋找到陳女,抱住遺體激動、發抖,隨陳女進急救室而遭醫院警衛及醫療人員限制行動。再加上王、洪兩人送測謊結果,均未發現有說謊反應,而不排除陳女攀爬護欄墜橋而發生意外。

本案合議庭法官對於原確定判決所憑證據,憑藉新證據一樣一樣加以駁斥,最後改判無罪,令人佩服。這在再審程序修法前,根本是不可能的;過去想要對於確定判決成功聲請再審,根本是天方夜譚。在這份再審無罪判決中,有兩件事值得省思

聲請再審成功案件僅1%

2015年2月《刑事訴訟法》再審程序第一次修法時,第420條第1項第6款修正規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即符合再審條件後,鐵板一塊的再審案件開始有點鬆動。然而,修法雖然降低聲請再審的門檻,但有關再審程序該如何有效進行,現行法並無相關規定,實務上還是多以「書面審查」即作出準駁的裁定。

司法院統計,從2013年至2017年間,聲請再審案件的成功機率只有1%。蘇建和、徐自強、陳龍綺、鄭性澤及蘇炳坤等多起冤案,雖然都是透過該項新見解或新規定聲請再審翻案獲得平反,但這些都是社會矚目的案件,而本案能夠獲得再審成功,恐怕也離不開這個因素。

案件是否受矚目,不該是再審機制考量的要素,再審是一種司法體制內自我除錯的機制,法院開啓再審,形同承認誤判,且實務慣例是誰裁定開啓再審就由誰負責收尾,而該類案件又多是複雜難辦的類型。以本案爲例,判決書高達122頁,若連同附件更有162頁,合議庭鉅細靡遺,逐項辯駁確定判決所憑證據,在可能得罪同僚,又耗費時間、心力的考量下,當然會嚴重限縮法官裁定開啓再審的決心。

2019年4月,再審程序第二次修法,增列補正程序、當事人得到庭陳述意見,以及聲請證據調查權利或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委任律師爲代理人及閱卷的權利,雖然移除多項程序障礙,但仍未直指問題核心。因此,在法院內部〈分案規則〉上,可將「決定開啓再審與否的程序」與「再審開始後更爲審判的程序」交由不同法官承辦,並給予承辦再審案件的法官分案上的優惠;或者在各法院設置「確定判決審查法庭」,受理人民聲請再審案件,藉此破除法官不願開啓再審的心理因素

鑑定制度亂象應改善

此外,這份再審判決最大的亮點在於,依據鑑定人重新鑑定結果認爲,「不排除陳女極可能因一時氣憤,自行攀越后豐大橋欄杆,意外滑落墜橋身亡」,作爲無罪之依據。這是再審程序第一次修法後,增列允許的方式,目前幾件再審無罪的判決都是同出一轍。

但在證據取捨上,不禁令人質疑:爲什麼再次鑑定結果會比前次鑑定結果更可採信?在同一案件,不同鑑定人卻有不同鑑定結果,當然會影響判決的公信力。《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人的選任專屬於法官或檢察官,當事人無權置喙。誰是適格的鑑定人,實務界雖有一套常規,但也造成某些專業領域的案件由特定且少數的鑑定人壟斷。

這種「鑑定制度之亂」,在《刑事訴訟法》多次修正的過程中都漠視,令人遺憾!要改善這種亂象,若無法建立國家級的鑑定中心,最少也要修法讓負舉證責任的檢察官或被告,各自負擔費用尋覓符合待證事項資格的鑑定人,並在各自出具鑑定報告結果後,除要求到庭接受他方鑑定人詰問外,若差異過大,則強制規定送第三方鑑定。

審判是神的工作卻由人來承擔,既然是人就不可能避免犯錯。再審是除錯機制,現行再審程序雖經二次修法,放寬再審程序要件,但並未解決核心問題。后豐大橋墜橋案再審無罪是幸運,但與其相信幸運,爲什麼不去相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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