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偉哲涉違法政治獻金案 高思博:南檢不起訴前後矛盾

臺南市長黃偉哲被控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喬事案,臺南地檢署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告發人高思博認爲檢方論證自我矛盾。(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長黃偉哲被控涉違法收受政治獻金喬事案,臺南地檢署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告發人高思博7月17日發表聲明表達不服,認爲檢方論證自我矛盾,牴觸過去各司法單位的偵辦結果,即使檢方認定黃偉哲僅涉及行政罰,就應執行,否則他將向監察院舉發南檢失職。

高思博強調,本案是他於去年競選臺南市長期間提出告發,原本他決意在選後放下,不再追究,但南檢不起訴的內容太有問題,他不得不就事論事,指出南檢其中矛盾之處。

高思博說明,2008年時,臺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黃偉哲,證明當時南檢認定黃偉哲有收錢的事實。但今日南檢不起訴的理由,竟然是無法證明黃偉哲收到錢,這不是前後矛盾嗎?其次,在2011年的判決書中,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黃偉哲確實有收取現金,但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對價關係,所以判定貪污罪無罪,但有收到錢是法院認證的。

高思博認爲,既然2008年的地檢署跟2011年的高等法院,都認定有收錢這件事,並將這筆錢認定爲「政治獻金」。這次地檢署不就是一次推翻自己跟高院過往的判斷呢。南檢既然覺得這屬於行政罰的問題,就請移送監察院跟內政部處理,盡到公務人員責任義務

高思博說他尊重南檢之餘,更希望各相關單位面對司法的課題,迴歸專業,按照黃偉哲應承擔的責任,給民衆正確的交代

臺南地檢署迴應指出,前案偵查中起訴貪污所憑的證據,經過法院歷審審理,已有不同。且前案貪污案件的構成要件,與本案告發被告涉及政治獻金法有關刑責的構成要件不同。檢察官綜合前貪污案件於偵審中之全部事證,及本案另行調查所得證據,仍無法認定被告知悉或收受其助理蘇姓總經理收受之政治獻金,亦無法確認被告收受政治獻金的時點。違反行政罰部分,於本案偵結後,另函請受理申報機關本於權責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