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友辰/談法官倫理紅線的拿捏

法官應潔身自愛,保持高尚品格,並謹言慎行,避免有任何不當或易被認爲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爲。(圖/視覺中國)

最近爆出兩件因法官涉及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等情節重大,遭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下稱人審會)移送監察院審查案子,讓法官倫理議題再度浮上臺面。所謂的法官倫理,是指法官在人際關係中自我要求的行爲分際準則。一般來說,法官應潔身自愛,保持高尚品格,並謹言慎行,避免有任何不當或易被認爲損及司法形象的行爲。究竟法官倫理的「紅線在哪裡」?值得推敲討論。

爲了使法官有明確遵循的倫理規範,以免逾越分際,2011年6月《法官法》通過後,司法院隔年1月隨即訂定「法官倫理規範」,成爲我國法官的專業倫理標準;並設立「法官倫理規範諮詢委員會」,負責提供該規範適用疑義之諮詢及相關問題研議,以對法官倫理的分寸尺度畫出紅線。

日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前委員長石木欽,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庭長及臺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與案件尚在司法審理程序中之翁姓友人過從甚密,疑似多次接受飲宴招待及球敘,並提供法律意見,甚至以妻子名義買進該友人公司股票獲利。對此,司法院人審會認爲其行爲已跨過「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第22條至第24條的紅線,且違失情節重大,於今年9月17日決議送監察院審查,引起法界震撼!

或許正如石前委員長不平所言:「只是不想當法官當到沒有人性!」而其委任律師芳萱也表示,如果法官沒朋友「那不就變恐龍了?」且當友人詢問法律問題時,在沒有隸屬案件情況下,法官難道不能表達意見?似言之成理,符合一般人情義理之辯。

然而,「法官倫理規範」第22、23條等對於維護法官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形象,均有諸多要求,法官應以最高道德標準自我約束,使人際關係不過於複雜。若友人有案在身未結,自應展示最高節制。尤其是,「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但書規定,法官僅能無償爲其家庭成員(指配偶、直系親屬家屬)、親屬提供法律諮詢

若此,石前委員長在他任最高法院期間,對翁姓友人審理中的案件或下級審甫宣判案件,頻頻與之會面交往,且提供法律意見,有違上開法官倫理之限制。易言之,不論是否爲自己所承審隸屬的案件,法官都不可以跨越上開紅線,提供朋友法律意見,否則可能引發干預審判等質疑,而自貽伊戚

另一件是在今年6月間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因擔任妻子的訴訟代理人,而遭司法院人審會移送監察院調查。當時外界曾質疑:「有那麼嚴重嗎?」同樣在「法官倫理規範」第24條第1項明文規定:「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並避免爲輔佐人」,該條但書雖容許法官無償提供配偶法律諮詢與草擬法律文書,但親如夫妻仍不得代理訴訟,這之間的差別主要是爲了維護司法公信力

試想若一位現職法官坐在律師的位子上和當事人攻防,不論判決結果爲何,對造或社會大衆會相信審判過程與結果是公正的嗎?因此,有必要嚴格禁止,以確保審判公正。

維護司法的獨立、公正、中立、廉潔與正直,乃是法官倫理的重要核心價值,也是法官的誡命。筆者肯定司法院人審會在上開案件中,卻除情面、展現除弊的決心,期許在司法自省下,重建民衆對司法的信賴。(本文轉載自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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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友辰,執業律師、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着有《蘇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