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大媽因自己女兒未婚先孕 持刀砍傷女兒男友家人

(原標題陝西大媽因自己女兒未婚先孕 持刀砍傷女兒男友家人

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6106291976********,漢族,文盲,農民,戶籍陝西省洛川縣**鎮**村**號,住原籍。2019年11月23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西鹹新區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經本院批准,次日由西鹹新區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西鹹新區公安局灃東新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19時30分許,被告人李某某與其女兒緱某某至西鹹新區灃東新城灃東街道灃水園小區二號院*號樓*層*戶王某甲(時系緱某某男友)的租住處與被害人雷某某(系王某甲之母)協商有關緱某某懷孕等事宜。當日21時許,緱某某與王某乙(系王某甲之姐)因瑣事發生爭執,後李某某、緱某某與雷某某、王某乙相互謾罵、廝打。被告人李某某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客廳處,持菜刀砍傷雷某某左上肢頭部。被害人王某丙(系王某甲之父)至現場見其妻雷某某被砍遂掌摑李某某,並與其發生撕打。其間,被告人李某某持菜刀將被害人王某丙右上臂右腕砍傷。經陝西平安法醫司法鑑定所鑑定,王某丙損傷程度屬輕傷二級;雷某某損傷程度屬輕微傷。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物證、菜刀1把。

2、書證報案材料、破案經過、抓獲經過、戶籍證明、診斷證明書出院記錄等。

3、證人王某乙、緱某某的證言

4、被害人王某丙、雷某某的陳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6、司法鑑定意見書

7、辨認筆錄照片、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陝西省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紅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現羈押於西安市看守所

2、偵查卷宗二冊。

3、菜刀一把。

4、電子卷宗光盤一張。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