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不滿遭判死定讞 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犯下陸正案、柯洪玉蘭命案的死刑犯邱和順認爲,10年前最高法院將他判死定讞,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聽審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今遭決議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犯下陸正案、柯洪玉蘭命案的死刑犯邱和順認爲,10年前最高法院將他判死定讞,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保障聽審等,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但今遭決議不受理。
邱和順表示,最高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完成之鑑定報告只須具備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使被告對具備形式要件之不利鑑定意見,幾無爭執其證據能力之餘地,形同課予被告自證無罪之義務。
他說相關規定未予他在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時,表示意見之機會,與憲法對於訴訟權保障聽審請求權之意旨有悖,又鑑定證據之判斷要件明顯欠缺,導致實務操作混亂,悖於正當法律程序。
司法院大法官認爲,邱和順只是對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法院的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予以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係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不符合聲請釋憲,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