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和順不服死刑定讞判決 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邱和順。本報資料照片
被控犯下1987年的學童陸正被綁架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的邱和順,2011年遭最高法院判決死刑定讞,他主張該判決引用的判例違反直接審理原則,牴觸憲法的正當法律程序及侵害訴訟權,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爲不符合規定,決議不受理。
1987年的學童陸正被綁架撕票案、女保險員柯洪玉蘭遭強盜分屍案,2011年7月28日,最高法院維持高院更十一審的死刑判決,邱和順被判處死刑,同案被告林坤明判刑17年,邱和順的同居人吳淑貞獲判10年確定。判決定讞後,邱和順多次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遭駁回。
邱和順主張2011年最高法院對他的死刑判決,引用最高法院80年臺上字第4672號判例,將包括錄影帶在內之物證,以審判期日前調查物證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取代之,使事實審法院不須經由播放、勘驗等法定物證調查程序。
邱說,以勘驗筆錄內容作爲證明犯罪事實之依據,違反直接審理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規定之正當法律程序,並侵害憲法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訴訟權;但司法院大法官認爲,該判例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邱不得以之爲聲請解釋客體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