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錢判生、無錢判死 資深法官嘆:江湖愈老、膽子愈小

樑耀鑌/法官學院代理院長

約7、8年前,筆者臺灣高等法院擔任刑事庭法官,實際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發現部分案件,無社會資源被告,法院容易判有罪重罪;而有社會資源的被告,法院容易判無罪、輕罪,縱判決有罪,亦不容易確定。

蔡英文就任總統後,有感於人民司法的不滿,推動司法改革,提名許宗力擔任司法院長,爲司法改革總舵手;當時筆者剛好在法官學院服務,爲使許院長了解上述司法不合理現象,以便司法改革能對症下藥,趁法官學院院長交接,許院長擔任監交人之機會,筆者以代理院長身分致詞,將因社會資源不均,法庭當事人不對等,所造成審判結果差異之現象,向與會貴賓報告

▲司法院院長許宗力。(圖/記者吳銘峰攝)

法官學院院長交接完畢,筆者怕許院長還不瞭解筆者報告之內容,又將當天致詞之重點,以《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真的嗎?》一文,投書蘋果日報,刊載於隔日(民國106年1月4日)之蘋果論壇。

我國最高法院法律審不調查證據,而事實審法院審判程序雖由審判長主導詰問證人及提示證據;惟依《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就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由受命法官決定;另依法院處務規程,判決書由受命法官主筆,筆者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認爲刑事案件實質上以事實審法院受命法官爲審判核心。

打刑事訴訟涉及很多專業,因社會資源不均,導致法庭上當事人不對等(詳登載於 106 年 1 月 4 日蘋果日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真的嗎?》一文),且刑事訴訟制度目前又以「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爲主流,亦即大部分法官僅斟酌當事人主張及提出之證據,而不主動職權探知「事實真相」;導致部分案件,因承審法官對職權調查認知不一,審理結果亦異,即俗稱「法院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

▲判決。(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

筆者深感「發現實體真實」,爲法官天職;案件在程序正義下,如不能調查證據,發現實體真實,有違當初從事審判工作的初心;爲避免認定事實錯誤,導致誤判枉人是非,「江湖愈老、膽子愈小」,除非刑事訴訟制度變更,筆者決定走一條一般人少走的道路,每年法官調遷意見表,均勾選不調動,不去最高法院,也不參加事實審法院庭長票選及無意願擔任審判長,留在事實審擔任受命法官。

4年前筆者從法官學院迴歸臺灣高等法院從事刑事審判工作;秉持在程序正義下,發現實體真實之精神審理案件,統計4年來就承審的案件,將地方法院認定有罪、重罪案件,變更爲無罪、輕罪,大部分的被告爲遊民外勞及無社會資源之人;而將地方法院認定無罪、免訴案件,變更爲有罪或撤銷程序判決,或將久懸未結使之確定案件,大部分的被告,社會資源均相對豐富。

明代王陽明傳習錄有一段話:有一屬官,因久聽講先生之學,曰:「此學甚好,只是簿書訟獄繁難,不得爲學。」先生聞之,曰:「我何嘗教爾離了簿書訟獄懸空去講學?爾既有官司之事,便從官司的事上爲學,纔是真格物。……簿書訟獄之間,無非實學。若離了事物爲學,卻是着空。」

▲法官。(示意圖/pixabay)

人民對司法不滿,不可能全部是盲目的,多半體驗到法官對某些特定個案偏頗認定,偏離正義。「邏輯是靜止的,經驗是流動的」、「法律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沒有個案的經驗,正義只是空洞口號,邏輯只是抽象教條

既然長久以來司法判決與人民有落差,講司法改革?不能紙上談兵探本求源,是不是從已發生的司法個案,才能找出人民不信賴司法之真正原因,即要有具體實例佐證、 驗證,才能發現司法真正病根,務實割開司法沈痾,才能對症下藥。否則,可能患了王陽明所說的「若離了事物爲學,卻是着空。」落得個空虛寂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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