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翔/【國際人權日】彰顯人權價值—赦免邱和順,此其時也

▲邱和順因被刑求所做出的有罪自白遭關押超過31年。(圖/民間司改會

12月10日是國際人權日,19年前的這一天,2000年12月10日,前總統陳水扁上任的第一年國際人權日,發佈赦免21人,展現新政府保障人權理念。這21人包括19名宗教良心犯、爲勞工權益臥軌抗爭的曾茂興,以及被冤者蘇炳坤。

司法獨立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礎,然而,憲法仍保有總統赦免之權力,由總統以行政權免除人民在司法案件中所受到的處分,目的是讓總統得以國家元首之高度,免除特定人民所受到過分嚴苛、不合理罪刑。1988年,蘇炳坤遭判強盜罪成立,判處15年有期徒刑,歷經檢察總長4次非常上訴、檢察官4次再審均未能重啓審判,檢察體系內的平反行動仍然打不開法院大門,終讓總統決定赦免。

就在蘇炳坤遭判有罪的同一年,邱和順捲入保險員柯洪玉蘭小學生陸正命案,邱和順遭收押。2011年,案件審理23年後,邱和順遭判死刑確定。自1988年起,邱和順再也不曾感受到自由的滋味,在看守所度過31年,至今仍在喊冤。

這起案件案發戒嚴時期,當年員警刑求事實明確,幾位員警因此遭判有罪,被告的自白顯然有問題,但法院仍使用這份自白筆錄,認定有罪,對邱和順公平嗎?

邱和順所捲入的兩起命案均發生在1987年,當年的現場鑑識與物證保管與此刻也有相當遙遠的距離。本案的重要證物,包括柯洪玉蘭案的兇器及陸正案的勒贖錄音帶,在審理時即已逸失,無法再以最新的鑑識技術進行鑑定。其中,勒贖錄音的聲紋鑑定,經鑑定與同案被告相符,這份聲紋鑑定是這起案件唯一與邱和順有關的「物證」。鑑定人員在1988年提出鑑定,使用的是當年的儀器與方法,聲紋鑑定已經繼續發展30年,任誰都會認爲應該要以更新的技術再來比對吧?然而,錄音帶早已不知去向,無從再鑑。證物保管不當的不利結果卻讓邱和順承受,對邱和順公平嗎?

邱和順28歲捲入這起案件,案件審理23年,最終仍遭判死刑確定。確定後的隔年,2012年《刑事妥速審判法》生效最高法院也開始死刑量刑辯論,邱和順卻已沒有機會適用到這些較有保障的程序,對邱和順公平嗎?

案件確定後,邱和順與義務律師團並未停下腳步。再審聲請已遭法院駁回,2016年檢察總長顏大和看見疑點,提出非常上訴,也於2017年遭最高法院駁回。臺灣司法早非1988年的模樣,邱和順卻還被困在1988年那些侵害人權的辦案手法瑕疵證物之中,至今已經失去自由超過31年,超過半輩子的歲月都在看守所度過,而他在喊冤。如果人間有煉獄,那個1.368坪的監牢應該是其中的一種形式。

刑求、證據滅失,以及超過30年的關押,已讓邱和順死刑確定案件有着人權意義上的污點,也成爲國際人權所嚴正關切的酷刑處境。而有罪確定後,多次救濟未果,說明邱和順窮盡其司法可能的救濟途徑,卻只能在看守所內動彈不得,健康狀況也逐漸惡化,在在召喚着國家元首出手赦免邱和順,彰顯人權價值,此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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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士翔,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