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死刑犯邱和順寄出回憶錄 大法官宣告違憲

死刑犯邱和順(圖)在看守所內要寄出「個人回憶錄」,但所方不准他寄出,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報系資料照)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林偉信攝)

死刑犯邱和順在看守所內要寄出以「個人回憶錄」爲名的信件給朋友,但所方以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81條3項規定不准他寄出,邱委由律師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認爲,該法令違憲,部分立即失效、部分屆滿2年失其效力。

犯下陸正案、柯洪玉蘭命案的死刑犯邱和順,邱的義務律師團爲他聲請4次再審遭駁回,去年檢察總長顏大和認爲,該定讞判決未調查邱的自白是否出於任意性,爲他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此非統一解釋的問題,與要件不符合,今年7月駁回非常上訴。

邱在看守所欲寄發信件,但所方認爲依「監獄行刑法」66條規定,「受刑人發受書信,由監獄長官檢閱,如認爲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受刑人發信者,得述明理由,令其刪除後再行發出」及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81條3項規定,「受刑人撰寫之文稿,如題意正確且無礙監獄紀律及信譽者,得准許投寄報章雜誌。」因此拒絕寄出邱的信件。

邱和順他主張自己雖然是死刑定讞的收容人,但死刑犯的隱私權、秘密通訊自由及言論自由等基本權利仍然受到憲法保障,和一般人是一樣的,請求確認看守所拒絕寄出信件的處分違法,經訴願敗訴後提行政訴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邱的信件內容有妨害監獄紀律之虞,看守所拒絕寄出並未違法,邱提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對受刑人發出信件的管制措施,屬國家基於刑罰權的刑事執行非行政處分,受刑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判決邱敗訴確定,他不服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