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上校收賄!穿軍服宣示效忠中共判7年6月定讞 聲請釋憲出爐
前上校收賄效忠中共判7年6月定讞 聲請釋憲遭憲法庭裁定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前陸軍上校向德恩遭共諜吸收,每個月收取4萬元,他還穿軍服籤誓約書爲中共效力,2023年最高法院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刑7年6月定讞。 向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他簽署誓約書是個人政治理念之表達,屬攸關公共事務思辨之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憲法法庭審查庭認爲,他徒憑主觀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違憲,黃瑞明等3位大法官一致裁定不受理。
本案起因上尉退伍的邵維強(已判刑12年6月定讞),擔任金門縣安全旅行社有限公司負責人,從2002年起爲大陸地區發展組織,2019年成功吸收時任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上校副處長的向德恩。
向德恩後來應邵男要求,簽署「支持兩岸和平統一,未來也會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盡力爲祖國爲組織效力,早日完成和平統一神聖光榮的使命」等內容的誓約書,且身穿軍服並手持該誓約書與邵合照,還提供載有「陸軍裝甲五六四旅上校戰訓副旅長向德恩」官銜的名片給對方。
向德恩提供這些資料,供邵維強拿到大陸對岸向官員覆命,許諾將爲中共效力,違背其忠誠義務、帶領軍隊作戰抵禦敵人及忠實維護國防安全職務的行爲。大陸官員再透過邵維強,同意每月支付4萬元,長期供養向德恩,作爲表示認同中共及簽署誓約書的對價,向遭判刑7年6月定讞。
向男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主張,確定判決指他簽署宣示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誓約書並收取現金賄賂依收賄罪判刑,未審酌他簽署誓約書,僅爲個人政治理念之表達,屬攸關公共事務思辨之高價值政治性言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顯侵害他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權、言論自由及服公職權利,並違反比例原則。
黃瑞明、謝銘洋及蔡彩貞大法官組成的審查庭認爲,確定終局判決已敘明向男以軍職身分簽署誓約書,除宣誓支持兩岸和平統一外,尚包含允諾兩岸戰爭時效力於大陸地區,已違背法定職務,所稱簽署誓約書系對兩岸議題之個人意見,屬言論自由之辯解,自非可採等語,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