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二審宣判:攔阻者刑期由10年半改爲6年

(原標題:“男子偷情被攔屋內跳窗身亡”案二審宣判:攔阻者刑期由10年半改爲6年)

12月15日,紅星新聞記者從“男子偷情被攔屋內後跳窗身亡”案件被告人楊統朋的辯護律師、北京富力律師事務所主任殷清利處獲悉,12月初,山東聊城中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對楊統朋10年半的量刑部分,以非法拘禁罪判處楊統朋有期徒刑6年。

二審判決書部分內容

去年2月,山東聊城一餡餅店女員工離職後,在員工宿舍內與男性網友王某奎偷情。被老闆楊統朋發現後,王某奎多次試圖離開宿舍,遭楊統朋阻止,並被其腳踹、手扇;楊統朋還打電話妻子過來,“讓他們講清楚。”被發現、攔阻約20分鐘後,王某奎從位於二樓的宿舍窗戶跳出,後不治身亡。

今年4月,聊城市高唐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楊統朋限制他人自由並毆打,其行爲構成非法拘禁罪。楊統朋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法院認爲,王某奎之死,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爲具有因果聯繫。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楊統朋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楊統朋妻子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稱,其丈夫阻止王某奎離開,系覈查屋內是否有財物丟失,王某奎系自行跳樓,與其丈夫行爲無關,認爲其丈夫無罪。

本案中死者王某奎家屬也對一審判決結果“嚴重不服”。王某奎家屬稱,王某奎“正值壯年、猝然離世,老母老年喪子、終日以淚洗面,妻子傷心過度精神抑鬱……美滿家庭因爲被告人的惡行而支離破碎,致使家庭經濟陷入困難,精神受到了沉重打擊”。

王某奎家屬提出,“一條鮮活的生命因他(楊統朋)而失去,一個家庭的頂樑柱瞬間消失,無論是刑期還是賠償金,均表示不接受。”王某奎家屬請求司法機關對楊統朋加重刑期直至死刑,要求賠償家屬死亡賠償金。

楊統朋辯護律師殷清利則認爲,女員工離職後,楊統朋曾告知對方不要再擅自進入員工宿舍,但對方不聽從安排,執意進入宿舍,“這是案發的部分起因。楊統朋阻止王某奎離開,是爲了等妻子來現場,查看東西是否丟失,他有臨時控制王某奎的合法合理理由。”

“王某奎死亡之後果,是他礙於自己的情面跳樓所致,並非楊統朋限制所致。”殷清利認爲,楊統朋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二審判決書內容顯示,聊城中院經審理認爲,被害人王某奎與女員工陳某某的行爲有違中華民族傳統倫理道德上訴人楊統朋作爲陳某某的老闆制止其二人這種違反道德的行爲、詢間王某奎進入員工宿舍的原因是正確的,也是合理的,但楊統朋非法限制王某奎的人身自由,並實施毆打行爲,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非法拘禁罪。

“被害人王某奎的逃離行爲是爲了擺脫楊統朋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自救行爲,其翻窗逃走時發生死亡的後果與楊統朋的非法拘禁行爲具有關聯性,屬於非法拘禁導致被害人死亡。案發後,上訴人楊統朋委託王光鍵拔打120急救電話,積極搶救被害人,明知公安機關要求王光鍵到湖濱花園小區配合調查而與王光健一起到達民警指定地點,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原審判決未認定上訴人楊統朋具有自首情節不當,依法應予改判。”聊城中院在二審判決書中稱。

聊城中院認爲,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楊統朋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實清楚,定罪準確,但未認定楊統朋具有自首情節不當,依法應予改判,鑑於楊統朋具有自首情節,對其予以減輕處罰。

紅星新聞記者 王劍強

編輯 李文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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