禿鷹案 李進誠10年刑改輕判6月

金管會檢查局長李進誠,涉嫌泄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高院三審昨日依泄密罪將他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前金管會檢查局局長李進誠,涉嫌泄漏查黑中心偵辦進度讓股市禿鷹牟利,一審圖利等罪將他重判10年徒刑案經上訴後,歷審在貪污重罪和泄密輕罪來回擺盪,纏訟近15年,高院更三審昨日依泄密罪將他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檢方可上訴。

本案起因任職證交所的張錫寬,2005年被指示協助調查勁永假交易案後,在消息未公開前,開始放空勁永股票,並將消息泄漏給投資者林一宏林再轉告林明達、陳俊吉,各自籌集資金集體放空勁永股票。

當時由高檢署檢察官轉任金管會檢查局長的李進誠,因與陳俊吉、林明達經常一起聚會、喝酒,將禿鷹案的偵查秘密泄漏給林明達等人,也提供給記者報導,藉媒體消息打壓勁永股票,讓林、陳解套得以低價回補獲利。

一、二審依貪污等罪將李男重判10年、9年6月,更一審認爲林男等人在股市加碼放空獲利,與李的泄密沒有直接關連性,不構成貪污罪只構成泄密罪,但更二審又改認定李泄密緻股價下跌,讓林男等人獲取不法利益已觸犯貪污、泄密罪。

更三審則認爲,李進誠主管監督事務,並不包括證券交易的集中市場,林一宏放空勁永股票的獲利結果並非來自金檢局事務,二者無必然的因果關係,李不構成犯圖利罪。

更三審指出,李男任意泄漏應保守的秘密,對國家機關金融秩序監理造成危害,但本案訴訟超過14年,對他造成心理折磨甚大,他現爲執業律師也因本案影響甚鉅,本案超過8年還未定讞,應依速審法減刑,將他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