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黃世傑遭控違反選罷法案 檢方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立委黃世傑去年在桃園第二選區選舉期間遭指控涉及賄選案,桃檢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黃世傑去年參選桃園市第二選區時遭指控在大園楊梅地區宴請環保志工、或透過重陽敬老年長里民爭取支持,私下贈送腿庫飯等方式有行賄之嫌;桃檢認爲,經查環保志工案系由環保志工小隊買單、重陽敬老發放腿庫飯則由里長區公所申請單據覈銷,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黃有行賄事實檢方16日偵結予以不起訴處分。

檢警調查,41歲的黃世傑獲得民進黨提名後,參選桃園市第二選區立委選舉,但爭取提名時被指控於去年9月30日下午5時許,大園區某裡舉辦環保志工旅遊,在中壢區某餐廳宴請志工,黃逐桌向志工敬酒並爭取支持,被指私下以每桌3千元宴請志工已涉嫌賄選;同年10月4、5日在楊梅區舉辦重陽敬老活動,私下贈送長者價值200元至500元不等腿庫飯每人一份向有投票權里民爭取支持也涉及行賄罪

檢方認爲,環保志工餐會部分系由大園區環保志工小隊買單,並無黃出資情事;重陽敬老贈送腿庫飯,則由里長向楊梅區公所上籤9千元購買腿庫飯之經費,里長也檢具單據覈銷,並有區公所相關單據資料可證實,以上兩項指控均難以認定黃有賄選之事實,因證據不足,複查並無其他積極證據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犯行,檢方偵結予以黃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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