礁溪溫泉風呂OT案 檢方依違反公司法起訴業者
礁溪溫泉風呂OT案,引發官、民經營權之爭,宜蘭地檢署偵辦後,依違反公司法等罪,對業者輕車悠遊公司提起公訴。(李忠一攝)
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森林風呂OT案引發官、民經營權之爭,並對簿公堂,經檢、調偵辦後,針對業者輕車悠遊公司未經縣府同意私印80萬張票券,被控是「印門票換鈔票」部分,檢方認爲屬於違反契約規定的民事範疇,對王姓負責人及張姓總經理做出不起訴處分;但是在違反公司法方面,檢方認定輕車悠遊公司已觸犯利用不正當方法,造成公司財務報表不實結果等罪,提起公訴。
輕車公司與宜蘭縣政府在2012年8月1日簽訂「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宜蘭縣礁溪溫泉公園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將礁溪溫泉公園及附屬設施、事業委由輕車公司經營10年,每年需繳交10萬元土地租金及100萬元權利金,另外還要繳交營收1%的經營權利金給宜蘭縣政府,雙方約定每年6月3日繳交上述款項,並於年底將下年度營運計劃送交縣府備查。
但縣府發現輕車公司未經縣府同意,擅自以縣府名義印製「礁溪溫泉公園森林風旅泡湯券」預售票公開對外販售,立即要求業者補救改善,經雙方協調決議,輕車公司同意先繳交信託保證金,並按照縣府覈准的票券格式、編號,才能印製銷售,另須依照「新票券計劃」印製提送總量切結書。
但輕車公司因資金週轉與經營困難,在2013年5月找楊姓民衆投資2000萬元,並允諾印製80萬張溫泉湯券,卻遲未履約,又在2014年11月未經縣府同意,私下印製96萬張「礁溪溫泉公園-森林風旅美人湯券」,並將其中80萬張交付楊某;此一行爲被縣府查出後要求補正,但業者並無作爲,因而以僞造有價證券、僞造文書、詐欺、背信、逃漏稅等罪嫌,向檢調提出檢舉,並以重大違約事由,收回經營權。
全案經檢、調進一步追查後,檢察官認爲輕車悠遊工公司董事長王某、總經理張女兩人以愛思博得公司名義發行「礁溪溫泉公園-森林風呂美人湯券」預售票,因經營收益未如預期且發生資金週轉困難,在未取得縣府同意備查,逕自發行該票券,作法固有未洽,致生縣府權益受損,但仍屬違反契約規定的民事範疇,難認有詐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責,因而做出不起訴處分。
但是在違反公司法部分,檢、調查出,王某已分別涉嫌觸犯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罪,以及行使業務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4項罪名,提起公訴。
縣府工商旅遊處長處長陳長偉表示,縣府終止輕車公司的經營權,是因爲業者一再重大違約,縣府依據促參法規定解除合約強制收回,業者所提出的訴願也遭到駁回,目前正進入行政仲裁程序,至於私印門票檢方不起訴部分,縣府則尊重司法單位的偵辦,待收到不起訴處分書之後,再與律師研究是否聲請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