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酒駕程序不合法 男逆轉無罪

屏東鍾姓男子酒駕被警方追到家裡,雖然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但法官發現警察盤查程序並不合法,因此酒測值不具證據力,判他無罪確定。酒測攔檢示意圖。記者張議晨/翻攝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隨機攔檢酒測前提爲「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也就是發生車禍或蛇行等情狀;法界認爲,鍾男已平安到家,員警也無法舉證攔停前鍾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攔停要件不足,法院纔會判無罪。

判決指出,鍾男去年十一月廿一日晚間酒後騎車回家,李姓員警擦身而過認爲有酒味,上前追到鍾男住處,先以檢測器測出酒精反應,再進行酒測,鍾酒測值每公升零點三六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鍾男坦承喝酒,但辯稱警方違法盤查;法官認爲,警方是因聞到酒味且鍾駕駛行爲異常,基於客觀合理判斷有易生危害情事,施測並無違法,考量鍾爲累犯,判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鍾男不服、上訴,主張他雖酒駕,但當時沒有行車不穩,更不可能飄出酒味,警方違法施測,取得酒測值無證據能力,應判無罪。

二審合議庭檢視警方密錄器及偵查筆錄,員警稱「鍾男車速快」、「跨越雙黃線」、「空氣有飄來酒味」,但當地並非雙黃線路段,「車速快、有點偏」也無具體事證,畫面也未見鍾男蛇行。

合議庭認爲,員警騎車時聞到酒味並不合理,鍾男起駛位置離家約一公里,警方盤查只是出於「主觀上的懷疑」,與警職法攔停要件不符,程序不合法,逆轉判無罪。

有官警說,警職法規定「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雖能盤查,但客觀條件範圍廣,除非對方違規、蛇行,實務上都不鼓勵無故攔停跟無差別酒測。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