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警追酒駕卻因程序不合讓他判無罪 基層官警說話了

屏東鍾姓男子酒後騎車回家,路上被員警發現「空氣飄出酒味」,跟隨鍾男回家後施測,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鍾一審被判5月,二審逆轉,合議庭以警方程序不合法爲由判無罪;基層官警表示,攔檢、盤查都要照警職法程序進行,現行實務不鼓勵無故攔停跟無差別酒測,若程序要件不符,在法院確實容易受到法官質疑。

鍾男去年11月21日晚間在友人住處喝酒,當晚8時許騎車上路,李姓警員巡邏和鍾男會車,因聞到酒味,懷疑鍾酒後駕車,追在鍾男機車後方,等鍾到家後,請支援警力到場,於鍾男住家外施測,因酒測值超標,將鍾依公共危險罪送辦。

屏東地院審理時,鍾男坦承喝酒,但稱警方違法盤查,但法官認爲,警方攔停鍾男,是因聞到酒味且鍾駕駛行爲異常,基於客觀合理判斷鍾騎車有易生危害情事,屬酒駕可疑現行犯,盤查屬於合法職權行使,因此施測並無違法,考量鍾爲酒駕累犯,判鍾男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二審後逆轉,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爲,員警無法舉證鍾在盤查前,有符合警職法「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等狀況,雖員警自稱騎車聞到鐘有酒味、鍾騎車不穩,但支援員警卻未聞到,密錄器也未拍到鐘有蛇行狀況。

合議庭綜合事證,認爲員警盤查程序不合警職法規定,酒測數據不具證據力,即便鍾男坦承酒駕,但自白不能當唯一證據,逆轉判無罪確定。

判決罕見,引起基層員警討論,一名基層派出所長解釋,因警職法規範盤查、攔檢程序,即便路上碰到酒駕,要盤查也要有「騎車蛇行、面色潮紅、違規」等基本要件,雖然條款明訂「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也能盤查,但這客觀條件範圍很廣,進到法院,最後仍得看法官挺不挺。

警官指出,施測前因無法取得酒測數據,只能以客觀條件判斷取締對象是否飲酒,由於近年採證首重程序正義,因此除非對方明顯違規、蛇行,不然實務上都不鼓勵無故攔停跟無差別酒測,畢竟盤查前程序若不合法,上了法院容易因程序問題,被法院認定不具證據力打槍。

法界表示,依據警職法規定,隨機攔檢酒測的前提是「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也就是已發生車禍或是駕駛有蛇行、危險駕駛等情狀。

以此案來看,警方密錄器看不出鍾男有蛇行狀況,且最後他也平安到家,既無發生車禍,警方也無法證明鍾在攔停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讓法官認定警察攔停要件不足,才以程序不合法判決無罪。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屏東鍾姓男子酒駕被警方追到家裡,雖然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36毫克,但法官發現警察盤查程序並不合法,因此酒測值不具證據力,判他無罪確定。酒測攔檢示意圖。記者張議晨/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