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抓毒男驗尿呈陽性 法院揪「違反3項程序」逆轉判無罪

臺中楊姓男子是毒品列管人口,他僅因「手提多個袋子」就被新北蘆洲分局警員盤查要求驗尿且呈現陽性反應,法院一審依毒品罪判刑4月,二審卻發現,警方一共違反3項程序,包括未送達驗尿通知、沒向檢方聲請採尿許可,及未經楊同意,排除驗尿證據力後,撤銷改判楊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楊男有多項毒品前科卻不知悔改,警方2022年6月23日發現他是強制採驗尿液人口,依法採尿驗出甲基安非他命等陽性反應,經臺中地院一審豐原簡易庭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楊不服上訴,堅決否認犯行,辯稱不知道自己是毒品列管人口,列管要驗尿都沒有通知他,警察攔檢他說他被通緝要採尿,認爲採尿程序不合法,否認有吸毒。

臺中地院二審合議庭查,楊男自2022年3月4日起毒品列管,警方若要對他採尿,應遵守法定程序,但根據新北蘆洲分局職務報告,警員當天巡邏經蘆洲區中正路112巷口,見楊手提多個袋子走出巷口,盤查後發現其爲應受採尿人口,且未到驗,就要求回派出所驗尿。

合議庭函詢多個曾列管楊男的警分局,發現在本案前,都無任何通知採尿的寄出送達證明,難認有符合正當程序,且蘆洲警方僅因楊「手提多個袋子」就盤查,當下並無嫌疑有施用毒品,加上楊也不是經逮捕、拘提到案之人,當下無急迫情況,警方要採尿也須向檢察官聲請許可。

合議庭再函詢蘆洲分局,警方雖回覆採尿未違反楊男意願,但法院認爲,警方沒合法通知楊再先,又以他未到場採尿爲由要求配合,程序上有瑕疵。

合議庭指出,本案警方違反3項程序,包括未合法送達驗尿通知、未向檢察官聲請強制採尿許可,及未經受採尿人自願同意就要求採尿,審酌警方侵害楊的權利,權衡後認爲應排除尿液檢驗的證據力,撤銷改判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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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