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沒拍到騎車 被訴酒駕逆轉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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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林姓男子去年喝酒後倒在路邊警方據報將他送到醫院後經抽血發現酒測值超標,宜蘭地方法院依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他不服提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認定,監視器只拍到他牽着電動機車但沒有騎乘,逆轉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林男在去年7月23日晚間10點多騎乘電動機車上路,在宜蘭縣山鄉永安路18巷口處,因不勝酒力,自摔滑倒受傷,經送醫救治後,測得其血液酒精濃度爲278.5mg/dl,林男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

宜蘭地院將林男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他不服提上訴,林說當時他在祖厝飲用米酒後是要回住處,手牽電動機車自摔於路上,他當時沒有騎機車,機車保持有過電,是因他在晚上開頭燈纔不會被別人撞。

高院認爲,警方到場時雖發現林男電動機車倒地處於通電狀態且頭燈開啓,但案發附近監視器主機因故斷線無法調閱,該處亦無民宅私設監視器可供調閱,而證人報案民衆都未親見被告騎乘電動機車,難認林男酒後騎乘電動機車而自摔。

高院指出,依本案事證,尚不足以達到確信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仍有合理之懷疑,林的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法院爲林男有罪之判決,尚有未合,林提起上訴否認上開犯罪,爲有理由,因此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他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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