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男酒駕酒測值高達0.84 卻因「這理由」法院判無罪

曹男酒駕,警方追着他進入其住處停車場酒測,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爲員警進入私人處所對被告施以酒測,並不合法,取得之酒精紀錄表,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因此判決曹男無罪。(葉靜美攝)

曹男騎車因違規跨越雙黃實線,被警方發現卻不願停車,員警因而追着他進入其住處停車場,進而發現其酒駕,要求曹男酒測,酒測值超標達0.84mg/L,被依涉犯公共危險罪送辦,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爲員警進入私人處所對被告施以酒測,並不合法,取得之酒精紀錄表,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因此判決曹男無罪。

判決書指出,曹男在去年9月間,在住處飲用高粱酒後,騎乘機車上路,行經員林市山腳路時,因跨越雙黃實線,被員警發現,員警隨即從後尾隨、對其按喇叭卻不停車,員警因此跟着曹男進入其住處停車場內,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要求其進行酒測,測得酒測值0.84mg/L,已達0.25mg/L之法定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曹男坦承酒駕,但辯稱,警察對我酒測的地點是我家,警察從後面追我,沒有放警鈴,用喊的,我沒有聽到,警察根本就沒有攔截我,我那時候要左轉進去我家,我回家後,警察就直接進去我家,說我剛剛跨越雙黃線,說我身上有酒味,叫我要酒測,我就酒測,警察怎麼可以在我家對我酒測。

判決書指出,警察機關實施酒測之目的在維護道路交通人車之安全,警察機關縱可攔停車輛並要求對駕駛人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但其執行勤務的地點,應以公共場所或可供公衆通行之道路爲限,方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立法意旨。允許警察得進入私人生活私密領域,是在面臨危害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之急迫情事發生時,基於救護人民之目的,始得爲之。

警方進入被告私生活領域內攔停被告,適法性已有疑義,進而未告知被告拒絕酒測之法律效果、未經被告自願性同意,無令狀對被告施以酒測,並不合法,因此取得之酒精測定紀錄表,顯爲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自可認定,因此判決曹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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