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沒了!雲林前議員蕭慧敏賄選每票1000元 最高法院判關2年定讞

雲林縣前縣議員蕭慧敏前年競選連任時,以每票1000元爲代價賄賂多位選民,她被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職缺由前口湖鄉長林哲凌遞補;蕭慧敏一審被依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刑2年,緩刑5年,二審撤銷她的緩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蕭慧敏被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蕭慧敏2022年登記參選雲林縣議員,爲了讓自己順利連任,同年10月間她交付現金給4名樁腳,囑託以每票1000元爲價碼行賄選民,請求選民投票支持她,最終被檢警查獲,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提當選無效之訴。

蕭慧敏坦承犯行,一審認蕭慧敏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2年徒刑,並宣告緩刑5年,褫奪公權5年,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蕭慧敏未上訴,但檢方針對緩刑部分上訴,主張政府三令五申嚴格查察賄選,維護選舉公平,但蕭慧敏從事政治工作多年,多次連任縣議員,卻帶頭買票賄選,犯罪情節嚴重,嚴重破壞選風,不值宣告緩刑。

檢方認爲一審法院僅因蕭慧敏無前科、坦承犯行,就給予緩刑,着實令人痛惜,況且蕭慧敏並非真心悔過,她在偵查之初並未完全坦承賄選,直到法院羈押庭時,爲避免遭裁定羈押,才迫於無奈坦承犯行。

臺南高分院二審指出,蕭慧敏坦承全部犯行,已依法減刑,不能再以此做爲宣告緩刑的單一審酌事項,且蕭慧敏預計賄選的票數,除已交付或行求票數合計64票外,還有176名選民來不及交付賄賂,顯然不是隻對至親好友偶發的賄選行爲,而是具規模、組織、系統及計劃性。

二審認爲,蕭慧敏以現任議員身分賄選,嚴重妨害選舉的公正、公平與廉潔,嚴重影響選風,且賄選情節不輕,蕭慧敏是犯罪主要得利者、主導者,不是被動配合,認爲不宜宣告緩刑,故判決撤銷緩刑,其餘維持一審判決;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雲林縣前議員蕭慧敏賄選,最高法院判刑2年定讞。本報記者/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