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日當天賄選!桃園七連霸議員張運炳判刑3年半定讞

桃園市前議員張運炳,日前補宣誓就職,卻又因賄選遭判刑定讞。(圖/桃園市議會提供)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桃園市中壢無黨籍市議員張運炳,連選連任達成7連霸,但卻被查出,他在2018年的9合1大選投票日上午,透過助理堂弟選民期約以4000元賄選。一二審法院均將他判刑3年半、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0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最高法院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

現年64歲的張運炳,曾經當選5次縣議員、1次市議員,在2018年9合1大選中選情告急,但最後仍以「吊車尾」當選連任。不過他當選後就被檢調單位查出涉嫌賄選,提出民刑事訴訟。其中刑事部分,檢方查出,張運炳在2018年11月24日投票當天清晨,透過當助理的堂弟,以事後交付4000元的承諾,向林姓選民期約賄選;另外他也請樁腳代爲交付賄賂1萬1千元到4萬元不等,給予其他6名有投票權人,進行賄選。檢方掌握事證後,逮捕張運炳,並聲請羈押獲准,張運炳一直到2019年農曆年前才獲得交保,併到市議會補宣誓就職。

不過檢方也提出民事的當選無效之訴,一審桃園地院2019年6月間判決當選無效,上訴二審後,張運炳今年初主動撤回上訴,並向桃園市議會請辭,目前已經失去議員身分

賄選部分一審將他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二審高院也認定有罪,高院考量他破壞選舉追求之公正性,並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競爭,敗壞選舉之純正風氣;另外張運炳曾於1994年的議長選舉時收賄而遭判刑定讞,卻又犯本案,高院認爲他已知賄選之惡性而仍爲之,尤難認有何顯可憫恕之特別情狀,因此仍判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並通知檢方啓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