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 大法官會議:違憲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日作出第696號解釋,所得稅法中有關夫妻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稅負還重,違反平等原則,應自釋憲公佈日起最遲2年失效。

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股票利息存款利息、收租等)應由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合並申報且合併計算稅額。財政部另於76年函釋指出,夫妻分居而 分別報稅,仍以合併後的稅率計算,再依個人所得佔合併後的總額比例分別補徵。

北市蔡姓婦人丈夫分居20年,89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因未依規定合併申報其丈夫所得和利息所得4000餘萬元,被要求補繳新臺幣54萬多元稅金蔡婦認爲非薪資所得合併報繳,她反而要繳更多稅,打行政訴訟卻敗訴定讞。蔡婦認爲,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及財政部的函釋,強制夫妻的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導致收入少的一方,卻仍適用較高的累進稅率,有違平等原則聲請釋憲。

釋憲文指出,所得稅法第15條第1項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比單獨計算稅額的稅負還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除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應在釋憲公佈日最遲2年失效,大法官也認爲,財政部76年的函釋,導致低所得一方需負擔與其所得失衡的較重稅負,也有違租稅公平,不可再援用

大法官會議認爲,夫妻共同生活因生活型態消費習慣之不同,未必產生家計單位節省效果,且縱有節省效果,亦非得爲加重課徵所得稅之正當理由。又立法者固得采合併計算制度,以避免夫妻間不當分散所得,惟應同時採取配套措施,消除因合併計算稅額,適用較高級距累進稅率所增加之負擔,以符實質公平原則。再立法者得經由改進稽徵程序方式,以減少稽徵成本,而不得以影響租稅公平之措施爲之。

釋憲文指出,至於維持財政收入攸關全民公益,亦不得采取對婚姻家庭不利之差別待遇手段。綜上所述,係爭規定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因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欠缺實質關聯,而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