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化大法官法定及會議人數 大是大非不可短視近利
▲現任大法官。(圖/翻攝司法院官方網站)
● 李震華/ 律師、臺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月21日針對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出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草案進行審議,該修正案旨在將大法官開會人數從「現有總額」改爲「憲法法定總額」15人,並規定憲法法庭審判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即至少10人出席,方能作出裁判。此一修法又引發朝野激烈討論,藍綠雙方展開攻防。
憲法明文規定大法官總額 是制度建立的大是大非問題
針對此次修法,提案立委翁曉玲指出「若7名任期屆滿僅剩8名大法官,就可以召開會議並作出影響人民權利的《憲法》判決,甚至推翻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這樣是否合法合理?」翁曉玲認爲,這樣的情況顯然不公平,恐怕也不足以維護人民的權利。
民進黨團則迴應表示,藍白聯合拖延不審查新大法官提名人選,如果又修法固定大法官法定人數及至少3分之2以上才能開庭審判,在當前大法官即將僅剩8名的情況下,一旦修法通過,憲法法庭顯將無法正常運作,甚至實質癱瘓,更將導致新大法官人事同意審查繼續被擺爛。他們強調,重大法案的修正,應廣納社會各界意見,透過公聽會等程序進行充分討論,避免倉促立法。
筆者認爲,憲法明文規定大法官總額爲15人,應嚴格遵守此一規範,這是國家制度建立的大是大非問題,不能以眼前大法官所剩人數將不足來合理化阻擾修法!他指出,相對於平常15人開會,8人就能開會反而是不正常,因此民進黨團認爲修法會讓大法官無法「正常開會」,自是詭辯。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疑「若7名任期屆滿僅剩8名大法官,就可以召開會議並作出判決,甚至推翻立法院通過的法律,這樣是否合法合理」。(圖/記者林敬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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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任期修憲錯誤 導致流於粗糙、甚至酬庸
如果少數大法官就能決定重大憲法爭議法案的走向,這樣容易誘發政治操作,將對臺灣的法治與民主深化造成不良影響。因此,大法官應法定爲15人,且裁決需至少過半數同意才能通過,在機關爭議釋憲部分,則應有3分之2以上出席、3分之2以上同意。以免像這次國會改革法案中,少數人一邊肯定聽證調查權,卻又一邊否決藐視國會可處罰的不合責任政治的自相矛盾解釋。
對於法治國家而言,大法官是國家司法的最後法律防線,肩負着處理重要法政、人權法律的解釋與憲政機關爭議解決的重大責任,各國對大法官皆賦予崇高的地位,不應受到政治力干擾或讓不具備專業素養與德行者擔任此職位。因此大法官的提名及任期應建立在更加嚴謹的基礎上,但現今大法官任期僅8年,又不得連任,每8年就得重新提名8個人,但國家社會每個世代哪來那麼多專業良知均高超的足夠人才可供國家掄才?當初大法官任期修憲錯誤,在增加不得連任條件下,就應將任期延長爲16年,才導致今日大法官人選的提名,流於粗糙、甚至酬庸化,難怪立法院審查不下去!
筆者建議,大法官任期應考慮終身制或至少16年以上,讓真正優秀的大法官,譬如之前的翁嶽生、王澤鑑、謝在全等碩彥,能爲國服務久一點,避免大法官浮濫像今日,甚至成爲政治酬庸的工具。
▼大法官提名及任期應建立在更加嚴謹的基礎上,國家社會每個世代哪來那麼多專業良知均高超的足夠人才可供國家掄才。(圖/翻攝司法院網頁)
大法官提名若遭政治干預 民主法治將面臨嚴重危機
這次藍白爲求審查過程慎重,鑑於以往在藍綠對抗的不理性氛圍下,往往以形式審查及強制表決通過大法官人選的不當往例,以新國會改革法案要求至少應審查1個月以上及被提名人應簽名切結經歷書面等程序規定,雖在綠營攻擊抹黑爲違憲下,已經憲法法庭判決合憲;其次,人事審查極可能涉及隱私,除應訴諸社會公開檢視討論外,審查程序也應包含秘密不公開的程序,以慎重釋憲機關之大事。
倘若大法官的開會額度或提名制度遭到政治干預、變相操控,臺灣的民主法治將面臨嚴重危機,而在野政黨也勿任意阻擋大法官提名的審查程序,纔不會讓臺灣憲政運作出現過長的法律空窗期。
筆者呼籲,這次修法攸關臺灣憲政體制的穩定與發展,藍綠雙方應秉持憲法精神,避免過度政治操作,是釜底抽薪之道,是立法延長大法官的任期,以確保優質大法官上任後的獨立性,讓我國的法治更完善,人民權利更有保障。
▼修法攸關臺灣憲政體制的穩定與發展,藍綠雙方應秉持憲法精神,避免過度政治操作,是釜底抽薪之道。(圖/記者屠惠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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