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佳案】林孟皇/澳門可以,香港爲什麼不可以?

陳同佳10月23日刑滿出獄。(圖/路透

林孟皇臺北地方法院法官

不該只是關心個案正義,更要關注是否建立了司法互助的先例

政府應查緝真兇、懲治罪犯,這是普羅大衆的共同期待;但是否藉由個案建立開創性、符合普世價值的司法先例,更是公共知識分子該關心的事。因爲一個好的司法先例,不僅解決了個案正義,也爲日後類似案件建立可資遵循、可長可久的範例

在我有限的審判經驗研究心得中,知道臺灣中國大陸簽訂有《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同爲中國特區政府香港澳門則沒有。但在共同打擊犯罪的國際潮流下,澳門政府本着國際刑事司法互助的原則,一直與臺灣執法部門有着良好的司法互助。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1941號判決(板橋地方法院94年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爲例,板橋地檢署在偵辦一件擄人勒贖案件時,透過司法互助,囑託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訊問被告陳○雄時,不僅主任檢察官羅鬆芳、檢察官張瑞娟書記官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刑警隊副隊長等人在場,板橋地檢署檢察官甚至另在澳門林○義住宿酒店房間內,未由澳門官方人員會同,而自行率領所屬書記官就訊林○義。本案因爲證據齊全,得以及早判刑確定,實現司法正義。

反之,長期以來,香港政府別說與臺灣建立任何的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更不願意就個案有任何官方接觸的司法互助(去年香港政府對於士林地檢署就「陳同佳案」所爲的司法互助請求置若罔聞,本是他們的一貫作法);甚至,在下面這件盧○賢所涉兩岸三地的賭博、洗錢案中,也罔顧國際社會所公認的「犯罪所得沒收分享」制,將高達新臺幣數十億元的犯罪所得予以沒收,而沒有分配任何的款項給臺灣政府。

由此可知,在臺、港之間建立任何的刑事司法互助或引渡協議仍存在許多障礙情況下,如何參照臺灣與澳門政府務實的作法,藉由個案讓香港政府基於互惠行爲,與臺灣建立包括人犯遣返在內的任何實質性質的司法互助行爲,本該是臺灣政府該積極努力的。而今,香港政府因「陳同佳案」引發政治危機,他們亟思擺脫困局,我們當然不應容許他們「私了」,而應要求借由本案建立臺、港之間司法互助的先例,如此才能爲日後類似案件建立可資遵循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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