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人權刑訴法修正 深夜禁開羈押庭被告可適當閱卷

記者孫曜樟/臺北報導

法院19日召開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人權做更進一步保障,未來若通過施行法院召開羈押庭時須有律師在場,並在深夜11點以後,不得再召開羈押庭,被告辯護人對於聲押事證也可適當閱卷,且明定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的重罪,仍必須有相當理由及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羈押。

昨日司法院院會由院長許宗力主持,會中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司法院表示,修法緣由爲,人身自由是人民行使憲法上各項權利所不可或缺的前提,也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自應受充分保障。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置,除須有法律依據外,更須實行必要的正當法律程序纔可爲之,這在憲法第8條規定極爲明白

現行偵查中的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得獲知者,僅爲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並未包括檢察官聲請羈押之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有關證據,與憲法所定剝奪人身自由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盡相符。爲完備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使被告及其辯護人能有效行使防禦權,並妥適規範辯護人共同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所以參考司法院法官釋憲字第737號解釋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編總則第四章「辯護人、輔佐人及代理人」、第八章「被告之傳喚及拘提」、第十章「被告之羈押」等條文。

▲司法院19日召開院會針對刑事訴訟法人身自由權剝奪部分條文進行修正,一旦通過未來法院深夜11點後,不得再召開羈押庭,被告律師享有羈押證據適度閱卷權等,爲我國人權做進一步保障。(示意圖/記者孫曜樟攝)

對於羈押庭的召開過程修正案強制須有律師(辯護人)在場陪同,除非法通知開庭已超過4小時,未有律師前來,並經被告同意無須律師在場,才能召開羈押庭。爲避免疲勞審訊,法院嚴禁召開羈押庭,以23時(晚間11點)爲上限,但非硬性規定,如果軑故超出一些時間,法官仍可把庭開完,並不影響往後審判證據力。

另在羈押庭程序中,被告及律師享有適當資訊獲取權。但爲維護偵查不公開原則,辯護人因檢閱、抄錄或攝影所持有或獲知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爲非正當目的使用,如律師違反規定,可禁止該律師繼續擔任該案辯護人,並可送律師公會懲處。

還有明定被告所犯就算是最輕本刑爲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仍必須有相當理由及具備一定的要件才能羈押;法院受理偵查中的羈押審查案件,應將決定羈押所憑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告知被告及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