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律師泄密被約談,爲什麼要有羈押庭前閱卷制度

律師若將所知悉的證據泄漏給其他人知道,恐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的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圖/視覺中國CFP)

根據新聞報導,新北地檢署日前針對一名遊姓律師將羈押庭前閱卷所得到的資料,透過拍照及社羣軟體轉發給他人一案,認爲該律師涉犯泄漏國防以外機密罪,目前已約談相關人等釐清案情,並於10日凌晨,諭令遊姓律師已5萬元交保,吳男請回。這起案件也是自去年4月修正刑事訴訟法》容許律師於羈押庭前閱卷以來,第一件律師涉犯泄密罪的案件。

爲什麼要讓律師在羈押庭前閱卷?

相信看完上面新聞的讀者可能會有些疑惑,究竟什麼是羈押庭前的閱卷呢?這個問題要從政治人物賴素如的故事說起。

在去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之前,並沒有律師得於羈押庭開庭前閱卷的規定,而只有讓律師知道聲請羈押事由所依據之事實。當時因雙子星弊案檢方聲請羈押的前臺北市議員賴素如及其律師,認爲舊《刑事訴訟法》僅讓律師知悉羈押事由所依據的事實,並沒有辦法讓律師在羈押庭中替被告答辯,因此提起法官解釋。

▲前臺北市議員賴素如認爲舊《刑事訴訟法》僅讓律師知悉羈押事由所依據的事實,並沒有辦法讓律師在羈押庭中替被告答辯,因此提起大法官解釋。(圖/資料照)

這個案件後來成爲了釋字第737號解釋的原因事實。大法官在這號解釋中認爲:《刑事訴訟法》並未賦予被告委任的律師在羈押庭前閱卷,導致律師無法在羈押庭時爲有效的實質答辯。基於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的意旨,認爲這樣的法規範應屬違憲,並命於一年內依釋字的意旨修正刑事訴訟法。後來,立法院經過了一年的時間,終於在去年4月「壓底線」完成修法,賦予被告律師於羈押庭前閱卷的權利

羈押庭前的閱卷,仍然有守密義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於偵查進行中,不可以公開任何資訊外人,這就是我們常聽到的「偵查不公開原則」。

偵查不公開的規定,除了避免偵查秘密外泄導致犯罪嫌疑人逃亡藏匿、湮滅證據或勾串僞證外,也是對於被告人權的充分保障。透過偵查不公開原則的落實,也可以避免法官於案件審理前,預先知悉案件證據等,以維護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的訴訟權。

上面的這起案件,由於檢察官尚未起訴被告,而僅是在偵查中確保被告不會有逃亡、滅證等情事,所以理論上而言仍屬「偵查中」,有偵查不公開原則的適用。因此,律師依據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所取得的相關證據等,都還是應該保守的秘密。因此,若是像本案件中的律師一樣,將所知悉的證據泄漏給其他人知道的話,就有可能觸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的泄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羈押庭前閱卷權,其規範仍有不足

雖然說,立法者已經修正《刑事訴訟法》,讓律師可以在羈押庭開庭前閱卷,以保障被告的訴訟權,但這樣的規定,仍然有不足之處。

最多人詬病的點在於,雖然律師可以在開庭前閱卷,但卻同時賦予檢察官對於有事實足認被告將會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的證據,得敘明理由不公開那些證據的權力。這樣子的除外規定,似乎認爲律師有可能會協助滅證,也因此被許多人所批評,認爲應該要更尊重律師及相信律師的職業道德

到底未來會不會走向信任律師執業操守,完全開放閱卷使被告能受到更完整的訴訟權保障,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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