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修正三讀 保障矯正人權

監獄行刑法三讀保障矯正人權。(資料照)

《監獄行刑法》修正17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務部對此表示,修法條文由94條擴增爲156條;爲保障受刑人權益,新法規定受刑人申請釋被駁回,明定得提起復審,如不服複審決定,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救濟,這次修正參酌國際公約及大法官相關解釋,並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達到政府對於獄政法制改革的目標。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正重點包括,增定監獄人員執行國家的刑罰權,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受刑人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且不得歧視,並應使受刑人瞭解其所受處遇及刑罰執行的目的。另明定監獄應保障身心障礙受刑人權益,採取適當措施爲合理調整,以及不得對受刑人施以長期單獨監禁的規定,以保障人權。

同時,爲落實透明化、公開化,增定監獄應設獨立的外部視察小組,促進外界對於矯正機關業務的認識與理解,協助監獄運作品質及可用資源的提升。

在戒護安全部分,增定監獄得對受刑人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的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的規定,以維護人權。

同時,爲保障受刑人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監獄檢查受刑人的書信,係爲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另爲使受刑人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規定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的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爲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在司法救濟部分,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55號解釋,增定「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監獄與受刑人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受刑人相關救濟權利。

法務部強調,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國民,其基本權益不容忽視,保障矯正人權,以有效發揮教化效能,才能幫助受刑人重生,減少再犯而維護社會的安全,這次修法對矯正機關及收容人影響甚大,除讓矯正制度更加透明及完備外,更有助於受刑人人權的保障、矯正處遇的有效發揮及復歸社會目的的達成。